拍卖股权保障申请人权益 迎泽区法院创新执法破解“执行难”
签订合同并支付了转让金,但对方却未按约定移交土地;法院判令返还转让金,但被告却迟迟不履行义务;申请强制执行后,被告名下除了拥有一家公司 55.0186%的股权外,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迎泽区法院开拓执行渠道,首次通过网络拍卖股权执结一起案件。6月19日,迎泽法院通报了这起破解"执行难"案件的情况。
签订协议转让土地使用权
2005年1月,山西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与山西某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签订《建房占地协议书》,约定由研究所将一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房地产公司。
协议书载明:房地产公司在交付转让金后,研究所向房地产公司移交土地,研究所提供该土地的合法手续并协助房地产公司办理申报有关土地建筑规划手续。
协议签订后,房地产公司先后支付了400万元转让金,但因研究所的原因,该土地迟迟不能交付,更未能办理任何相关手续。
产生纠纷判令返还转让金
双方产生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后,房地产公司于2012年以研究所不能提出有效解决方案,致使其建房目的不能实现,研究所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年6月,迎泽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由研究所返还房地产公司转让金40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研究所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4月,由于研究所迟迟未履行生效判决,房地产公司向迎泽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法院向研究所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查找其财产。
查控财产发现可变现股权
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法官努力,研究所陆续返还转让金100余万元。执行法官张斌多次查询,发现研究院名下再没了可供执行的财产。
随后,法官多次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地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调查,最终发现研究所持有案外人某科技公司 55.0186﹪股权。
2015年4月,法院查封冻结了股权,但研究所仍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评估、拍卖股权,可以实现当事人的部分权益。”在申请人提出拍卖股权申请后,迎泽区法院予以同意,决定借助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
因股权拍卖的形式在迎泽区法院尚属首次,该院多次召开合议庭会议,探索股权拍卖的法律途径和具体实施细则。
网拍股权保障申请人权益
“股权拍卖需要被拍卖股权公司主动配合,提供公司账册、债权明细、固定资产明细等相关材料。”由于待拍股权为案外人公司股权,案外人是否配合成了摆在法官面前的又一道难题。
对此,执行法官数十次前往案外人公司,耐心细致释法明理,告知不予配合的法律后果以及其同时享有的权利。经执行法官连续数年做工作,当事科技公司负责人的态度由一开始消极应付逐渐转变为主动配合,提交了公司历年来的财务报表及拍卖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使股权评估得以顺利进行。
今年4月,法院发布公告,定于5月7日10时至5月8日零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股权。当天,一名竞拍者以135.76万元成功拍得股权。
目前,这笔款项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房地产公司。几天前,法院向房地产公司、研究所送达《执行裁定书》,明确了股权所有权转移,买受人可持裁定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此次股权拍卖成功,为今后财产处置多元化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迎泽区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法院将继续拓宽思路,创新执法,破解执行难,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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