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名为“80后养鹦鹉获刑案”的微博网友发出了一条信息,“千古奇冤,只因养鹦鹉,我丈夫王某就被深圳宝安法院判刑5年,以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绝望、无力瘫坐、眼泪流干……无数个失眠的日夜。”这条微博一发出立即引起了网友的广泛,转发和量迅速上升。那么文中提到的王某养鹦鹉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记者到,在王某的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王某贩卖给他人2只小太阳鹦鹉,经鉴定学名为绿颊锥尾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被保护的物种,其行为触犯了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
虽然判决书中已经明确了判决的原因,但是王某的家属依然心存疑虑。该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据有关部门回答,《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7条中介绍: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
此外,公安机关在王某住处查获的45只鹦鹉中,绿颊锥尾鹦鹉人工变异种35只,和尚鹦鹉9只,非洲灰鹦鹉1只,均列入《濒危野生动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受保护的物种中。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王某的辩护人提出,所查获的45只鹦鹉中,均属于人工繁育的而并不是野生的,王某的行为不仅没有侵害野生动物,反而增加了鹦鹉的数量,有益无害。那么我国的法律是否允许个人驯养这些国家保护动物呢?
据,驯养这些国家保护动物,一定要取得国家人工繁育许可证,才能够进行繁育这些国家保护动物。
一审判决后,王鹏提出上诉。根据王某二审辩护律师描述,一审辩护律师进行的是有罪辩护,二审检方补充了大量证据,但依然不足以认定王鹏的行为是犯罪。
二审辩护将完全与一审不同,进行无罪辩护,而且理由很充分:正是因为一审法院适用了《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中将驯养繁殖的动物解释为野生动物,强行对王某人工饲养的“小太阳”等鹦鹉解释为野生动物,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二审法院的观点是: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在法院判案的过程中,就应当严格遵守。法官不能擅自解释法律,擅自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不能为了事实的正义牺牲了法律的权威与法律的程序性,辩护人的观点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不予采纳。因此,一审法院的定罪没有问题,王某的行为属于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是判刑过重,依法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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