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国际惯例一般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是确定纳税人是否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基础。
那么,何为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年度是如何规定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3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01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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