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上犹县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王某东以高额利息为饵直接向公众吸收存款,触犯了刑法,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2010年1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东对外宣称自己在房地产公司工作多年,有途径帮大家将钱投资给房地产开发商,并帮助收取月利息2%的利息。以能确保资金安全为由,开始是向亲友吸收存款,之后通过亲友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被告人王某东非法公开向被害人王某萍等15人吸收存款,共计356万元,上述被害人通过银行转账或支付现金给王某东,被告人王某东以自己的名义向各被害人出具借款借据。被告人王某东在收到资金后,又陆续转账给王某忠(另案处理)、妻子黄某萍及黄某、廖某娟等人,收取王某忠等人的利息,再向各被害人支付利息。2012年底至2013年初期间,被告人王某东以借款到期,王某忠不能归还利息及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需要更换借据为由,将之前自己向各位被害人出具的借款借据收回,更换成由王某忠出具的借款协议书。自2013年3、4月起,被告人王某东与王某忠均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各被害人利息,也未能如期归还借款本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东在未取得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的15人非法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356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维护金融秩序,法院遂根据被告人王某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230.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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