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1、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物权所有权转移的预告登记,且预告登记日期在法院查封之前,受让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处分。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
2、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属于物权所有权转移的预告登记,不属于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理由,不具有阻却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
3、对被执行人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的债权人,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但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案情简要】
1、花旗银行与大连恒大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郭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恒大公司支付花旗银行本金、利息等,郭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花旗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郭凯购买的涉案房屋。该涉案房屋系郭凯用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贷款购买。公积金中心与郭凯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
3、公积金中心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其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法院停止执行涉案房屋。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均未支持公积金中心的异议请求。
4、公积金中心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积金中心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根据前述规定,对于其他人享有抵押权的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抵押权人则可以通过对拍卖变卖的价款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本案中,公积金中心对案涉房屋仅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尚未享有抵押权,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显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即被执行财产上的抵押权预告登记并不具有阻却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根据文义可知,该条司法解释中可以排除人民法院执行处分行为的,系不动产买卖关系中已对标的物办理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而并非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公积金中心以其对案涉房屋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为由要求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没有法律依据。
在此前提下,原审是否查明案涉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时效等事实,不影响原审对公积金中心不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事实认定。如前所述,公积金中心仅是案涉房屋的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在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具备完成本登记条件的情况下,原审对其要求确认就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公积金中心主张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
【案例索引】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1049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9年4月18日。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可以成为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理由为:
1、不动产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即物权所有权转移的预告登记,受让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处分。
2、不动产办理了物权所有权转移的预告登记且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仅限于物权所有权转移的预告登记,以及物权所有权转移的预告登记日期在法院查封之前。即在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之前,该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物权所有权转移的预告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对被执行人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的债权人,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但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通过本案例,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要点:
1、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物权所有权转移的预告登记,且预告登记日期在法院查封之前,受让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处分。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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