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州区法院公开宣判一恶势力
6月15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对刘杰等10名被告人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照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刘杰、刘鹏、王坤三人犯罪行为符合恶势力认定条件,依法判处刘鹏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判处刘杰有期徒刑五年,判处王坤有期徒刑三年,其余7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对部分被告人分别判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以来,刘杰、刘鹏、王坤、张朋等人先后从河南到来固原市原州区从事烟酒商行或便利店。2016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以被告人刘杰兄弟为纠集者,被告人王坤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伙同其他被告人在固原市原州区范围内多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插手民间纠纷,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12月13日凌晨,刘杰、刘鹏、王坤等在固原市一KTV喝酒时,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持酒瓶将一被害人殴打致轻伤二级两处。2018年8月20日,刘杰、刘鹏受一起经营烟酒商行的被告人高敬请求,主动插手发生在烟酒商行的经营纠纷,在凌晨1时许组织多人进入他人经营的烟酒店“调处”纠纷,在纠纷未“协商”成功时,使用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及店内物品进行打砸,致被害人轻微伤三处,物品被损毁价值达6500元。
2018年10月12日晚上,同是经营烟酒商行的被告人赵顺、彭娜因销售白酒与顾客发生纠纷,请求刘杰等人出面“处理”。刘杰等人迅速召集赵顺、张朋、高敬等人赶到现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期间,赵顺、张朋分别手持菜刀、水果刀。随后,几人将店内货架上商品推倒,白酒打碎在地,又主动打电话报警,造成被害人打砸商店敲诈勒索的假象。2018年11月7日,迫于公安机关打击的压力,刘杰、高敬主动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杰等10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刘杰、刘鹏为首,王坤为主要成员,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方式在原州区域内伙同其他被告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刘杰、刘鹏、王坤三人构成恶势力,应予以严惩。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王伯平)
彭阳法院公开宣判尹金库、景乃军、
朱智祥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6月15日,彭阳县法院依法对尹金库、景乃军、朱智祥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等罪判处尹金库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七万元;判处景乃军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判处朱智祥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依法追缴违法犯罪所得。
该案经彭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查明,自2013年开始,尹金库在彭阳县境内从事高利放贷,2015年5月成立彭阳县博胜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尹金库,股东为尹金库及其妻子。2016年7月,公司股东变更为尹金库和景乃军。2017年4月,朱智祥被雇佣为该公司员工后,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多次向社会不特定主体发放高利贷款,并采取侮骂、恐吓、暴力、胁迫等手段追讨债务,实施非法拘禁、敲诈他人财物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
彭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尹金库、景乃军、朱智祥在催要债务过程中,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且经公安机关批评制止处理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尹金库、景乃军、朱智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肆意认定违约,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尹金库、景乃军、朱智祥在催要债务过程中,非法拘禁欠款人累计超过十二小时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尹金库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高利转贷罪。尹金库、景乃军、朱智祥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催收债务,在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讯员 杨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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