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案例发生在浙江省宁波市,近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进行了公开宣判,50多岁的行人谢某闯红灯过马路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赔偿死者家属117万余元。
据悉,该案发生在去年12月6日,当天行人谢某,在通过鄞州区五乡镇环城南路红绿灯路口时无视信号灯通行,和邓某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谢某见状立即逃离了现场,邓某送医后终因抢救无效身亡,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事故由谢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死者邓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18年12月14日,谢某被警方抓获,随后谢某家属向邓某家属支付了5万元赔偿,最终,谢某被判刑3年外,
还需要赔偿剩余的112万余元,只不过令人诧异的是,在以往的案例中,我国的法律常常是保护“弱者”,但是该案却是一个反转式的判决,换言之,行人没有“刑事豁免权”,他们没有依法根据交通规则过马路,造成交通事故,同样也需要承担事故责任。
近年来,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屡屡闯红灯过马路,
当和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常常抱着一副“我弱我有理”的心态,相反机动车驾驶员,才成为了真正的弱者,原本没有什么过错,却还要赔偿对方的损失,交通法规的宽松,无形中更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给他们造成了错觉。认为自己犯了过错,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本案中,虽然是非机动车和行人发生的碰撞,并非是非机动车/行人和机动车发生的碰撞,但性质和结果都没有什么差别,也意味着我国的法律在不断地完善,法律不再是偏袒这些所谓“弱者”的工具,也警示所有交通参与者们,遵守交规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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