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莫开伟系中国知名财经作家 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政策明确,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比如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另外文件还要求,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也就是项目可以组合采取专项债+市场化融资(如贷款)的方式融资。具体而言,对应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项目,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以项目贷款等方式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鼓励保险机构为符合标准的中长期限专项债券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允许项目单位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可能存在的部分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担心问责而不作为的情况,通知从建立正向激励、依法合规予以免责两方面,着力打消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合法合规行为的不必要顾虑。《通知》强调,对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凡偿债资金来源为经营性收入、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对金融机构支持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且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也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
《通知》撬动银行信贷资金意图明显,金融机构要抓住机遇,积极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提供配套融资。
首先,金融机构要精准聚焦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鼓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使用专项债券和其他市场化融资方式,重点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重大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及推进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铁路、收费公路、机场、水利工程、生态环保、医疗健康、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城镇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领域以及其他纳入“十三五”规划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对于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项目,银行机构要以项目贷款等方式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保险机构可以为符合标准的中长期限专项债券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其次,金融机构要重点关注专项债券项目融资与偿债能力是否匹配。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重大项目融资论证和风险评估,充分论证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期限及还本付息的匹配度,合理编制项目预期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反映项目全生命周期和年度收支平衡情况,使项目预期收益覆盖专项债券及市场化融资本息。金融机构要全面真实了解相关部门披露审批融资所需信息,准确反映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的专项收入,使项目对应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与市场化融资本息相平衡。金融机构要严格按商业化原则审慎做好项目合规性和融资风险审核,在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的专项收入确保市场化融资偿债来源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予以支持。
最后,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投资地方政府债券。商业银行要安装相关政策要求,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债券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在本地区范围内向个人和中小机构投资者发售,扩大对个人投资者发售量,提高商业银行柜台发售比例。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可以积极参与投资地方政府债券。同时,金融机构要消除对融资平台情有独钟、不离不弃的思想,打破两者之间的“暧昧”关系,也要防止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实现“政绩观”而盲目追求发债规模给金融机构施加压力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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