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宁市出台实施标准地制度,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提升节约集约用地和用地保障水平。先期在任城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兖州区、曲阜市试点试行。
该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
做出了明确规定
1明确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标准。
包括环境保护、准入行业、能耗、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规划条件(容积率、建筑系数)、建设条件、履约保证、违约责任等。新建工业项目建筑系数不低于4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
2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使用约束机制
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标准纳入标准地使用协议,由县(市、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明确按期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标准的奖励措施;不能按期达到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标准的违约责任。
3优化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应程序
供地之前必须完成储备土地登记,达到“净地”条件。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县(市、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统一与矿业权人依法签订压覆补偿协议。生态环境、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能源等部门依法依规提出的要求统一纳入标准地使用协议,由县(市、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园区以外原则上不予供应工业项目用地。
4鼓励工业项目用地灵活供应
工业项目用地可以采取租赁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当约定,经县(市、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确认租赁期前2年内不能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的,应当在第3年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出让人可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要求清除地上(下)建筑物、构筑物。租赁期内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的,可以依申请即时转为出让方式用地。
5实施不动产权登记分阶段管理。
工业项目不动产权登记按照建设期、投产期、达产期分阶段管理,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上予以备注。首次登记备注建设期,凭标准地使用协议县(市、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意见可依次变更备注为投产期、达产期。备注建设期、投产期的,根据标准地使用协议县(市、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意见办理转让、出租、抵押;备注达产期的,解除标准地转让、出租、抵押限制。
6加强工业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各县(市、区)对上一年度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低于《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的工业项目,鼓励通过转让、租赁、合资、合作等二级市场方式,或者收回再供应方式,满足新建工业项目用地需求。
7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保障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工业信息、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投资、能源等部门配合实施工业项目标准地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容积率、建筑系数及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化供应的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核准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产值等标准贯彻落实的监督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开发区标准地政策贯彻落实的监督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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