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若干细则》,保障房用地作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不得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抵押和上市交易。
《细则》主要内容包括:安置、保障以及拆迁补偿的方式和标准,村居人员认定和违法违章建设处理,安置房、保障房用地管理,土地收益分配及成本核算方式,以及审批备案程序及政策适用范围。
在拆迁补偿方面,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房屋征收拆迁时,被拆迁房屋面积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现行有关标准进行补偿。
被拆迁房屋无合法房产证的,超过260平方米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的房屋征收拆迁时,执行济政发〔2017〕33号文件有关规定。生活保障用房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予以保障,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其收益用于保障原村民的未来生产生活。
保障房用地作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具有保障长远和维护稳定的重要功能,不得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抵押和上市交易。
城中村改造安置房用地出让价款纳入改造成本,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按规定计提的费用后,全额返还各区政府、市级投融资平台。
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60%先行拨付到各区政府、市级投融资平台,作为城中村改造成本;土地出让净收益的70%拨付各区政府、市级投融资平台,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资金平衡。
(来源:济南时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