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实践中,很多时候村委会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大部分农村征收拆迁中,村民实际接触的具体经办人员都是村委会人员。那么村委会究竟在征地拆迁中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村委会又到底有多大权力呢? 今天圣运律师告诉你拆迁过程中,村委会到底能做些什么?
拆迁过程中,村委会到底是什么角色?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
也就是说,我国征收的主体有且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我国最低一级政府是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并不属于任何一级政府,在实际的拆迁过程中,土地征收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批准,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县级政府会根据具体情况将权力下放给给某政府部门,再由其他部门配合执行。而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工作是配合征收拆迁部门,做好沟通交流和管理的工作,并且代表本村拆迁村民发声,为本村村民服务,不具有征收审批和直接组织实施的权力。
拆迁过程中,村委会无权干涉的事项有哪些?
1、村委会无权进行土地的征收,也无权自行组织拆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需要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也就是说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型,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征收土地有审批的权利。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进行审批征收的。
值得注意的是拆迁实践过程中,虽然征地拆迁的实施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但在有些地区政府在无法获得审批指标又想要征地拆迁的情况下,往往是村委会冲在前面“代替”政府签订所谓“协议拆迁”,组织拆迁。如果村委会没有政府部门的正式合法授权,自行组织征地拆迁,与村民签订协议。所签协议从性质上属于无效协议。如果被拆迁人签订了这样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起诉至法院确认无效,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一定要查看村委会是否具有书面的正式委托书,并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以避免法律风险。
2、村委会无权不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就直接代表村民自行作出各项决定
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委会虽然是集体意见的出口,但它并不能自行代表所有村民的个人意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因此,尽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这并不是意味着村民委员会可以对补偿款随意分配,而是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也就是说,在土地被征收时,除非有被征收人委托,否则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代替被征收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虽然不是直接发放给被征收村民,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村民委员会也无权私自、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
如果村民委员会随意签订协议使被征收人权益受损的,可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决定。或者要求法院确认无效,并要求由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圣运律师要提醒您的是,村委会仅仅可以辅助政府行政机关完成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不能作为征拆主体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拆迁活动。也不能直接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力,无权不过问村民意见就自行全权代理。如果您的村委会触犯了上述法律红线,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全面了解征地拆迁项目的合法性,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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