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吴兴区生态环境分局获悉,针对辖区内一起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吴兴区开出了湖州市首张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告诫书。
当天,执法队员来到浙江明州医院有限公司开展季度性双随机检查,发现该单位的医用项目建设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完成环保验收,随即对该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深入调查。“调查结果符合十八条意见中的相关内容。”执法队员陈李喆告诉记者,“经过检测发现该单位污染物排放并未超标超量,环境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只是开出了一份‘告诫书’。”
执法队员所说的十八条意见,是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出台的《关于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三服务” 全力打造环境执法效果最优市十八条意见》。《意见》坚持“在监管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管”理念,充分发挥环保法律法规的引导、规范、教育和保障功能,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执法宽严相济要求,达到维护良好环境秩序、营造公平发展环境的目的。
按照《意见》相关要求,吴兴区生态环境分局向该单位发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告诫书,责令其一个月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今后主动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原本以为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万万没想到最终收到的却是行政告诫书,允许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成环保设施的验收手续。”浙江明州医院有限公司医务科沈主任感慨道。
十八条意见的出台并不是代表环境执法一松到底,而是新形势下环境执法的精准应对和环境治理方式的有力创新。“我们对于环境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据十八条意见内容差别化对待,通过严厉打击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和下发行政告诫书相结合的方式,倒逼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吴兴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郑焦光表示。
今年以来,吴兴区生态环境分局结合“三服务”活动,进一步强化环境执法宽严相济举措对促进产业升级、优化营商环境的正向拉动作用,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同时,加强对企业帮扶指导,以依法监管助推吴兴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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