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男子陈某采取移花接木的卑劣手法,伪造信息实施诈骗犯诈骗罪。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诈骗罪案进行公开宣判: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公司受委托为江西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一批枪柜,江西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加工费33640元,被告人陈某系江西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职员,负责对接两公司的业务。2017年10月10日,某公司老板杨某将编号为“566448”写明了杨某银行账户和户名的收据交给被告人陈某,准备收取江西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保险柜加工费,被告人陈某趁杨某没注意从其办公室桌上拿走一张空白的收款收据,并将杨某交给他的收款收据进行伪造,将收款户名、银行账户改成周某的户名及账号。2017年10月26日前后,被告人陈某欺骗江西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汤某,称周某系杨某的老婆,让其将33640元加工费打到周某的卡上,周某收到钱后通过微信将33640元转账给陈某,陈某将钱取出后用于个人消费和娱乐,至事发时仍未归还钱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江西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收款收据信息的手段,骗取钱款336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结合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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