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行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及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简要案情:2019年05月30日14时09分,丁某明驾驶宁AKT289小型轿车沿20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03省道265千米加500米处时,因涉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及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丁某明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丁某明给予罚款六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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