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指导有关方面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就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和要求,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保监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必须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坚持疏堵并重,把"开大前门"和"严堵后门"协调起来,在严格控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坚决不走无序举债搞建设之路的同时,鼓励依法依规通过市场化融资解决项目资金来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都对此提出明确要求。为此,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通知》,指导做好工作。
同时,《通知》明确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要求地方政府将专项债券严格落实到实体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将专项债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嵌套、层层放大杠杆。
同时,各地发行的新增债券主要用于在建项目建设,积极支持打赢三大攻坚战,有力支持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着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铁路、国家高速公路、水利工程、乡村振兴、生态环保、城镇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方面重大项目建设,稳定投资效果明显。
下一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相关部门将持续督导各地进一步加快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带动有效投资扩大,并发挥对民间投资的撬动作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
栏目主编:陶峰
本文作者: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字编辑:杨蓉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项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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