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政府采购是非常重要的市场交易行为,直接关系到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日常办公所需。我国对于政府采购有严格的规定,从法律法规到实际操作执行,都有明确的要求和步骤。比如从采购方式来说,就有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等不同的类型。
其中协议供货是一种比较常见的采购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有比较长的历史。大宗标准化商品的采购者和供应商通过长期商业往来,形成了比较可靠的商业信用的基础,采购者同意和供应商通过协议,达成长期供货合同,为此建立了此种采购方式。在供货合同中,规定了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期限、付款方式、索赔等条款。 实施协议供货需要根据情况而定,同时需要流程方面也有固定程序。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框架协议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采购需求在特定时间内不定期或重复出现的项目,采用框架协议可以将一次招标的行政成本分摊到每份订单上,从而获得最佳的成本效益;二是预计采购需求可能在紧急情况下出现的项目,采用框架协议可以确保供应安全,并尽可能避免因采用紧急程序而导致成交价格过高的问题。在我国政府采购体制中,更倾向于在第一种情形下适用协议供货。
协议供货采购的流程
1、确定供应商: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财政部门每年或每两年确定2-3家中标供应商、若干品牌,每一品牌确定若干系列的型号(技术规格),保证采购人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采购所需的商品品牌、型号和中标供应商。应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颁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优先考虑采购节能产品。
2、实施采购:采购人根据财政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直接与协议供货供应商接洽,确定需购买设备的品牌、机型、价格及售后服务条款等。公布的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采购人应“货比三家”,充分比较各品牌设备的性能、服务,并对成交价格按不高于公布的中标价格商谈确定,注意价格是波动的,中标价未必就是成交价。采购单位和供货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将合同文本报送采购中心审核确认。
3、组织验收:由采购单位对采购货物按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结清货款,完成采购。
4、付款环节:集中支付的,由供应商向采购中心提出拨付申请。采购中心按照资金直接支付程序,审查《政府采购协议采购供货单》、《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发票、验收单等,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如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或使用财政已拨入采购人银行账户资金的,由采购人按合同约定直接向协议供货经销商支付资金,不得无故拖延和拖欠。
实施协议供货采购时,采购人原则上不得自行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自行采购协议供货内的产品,要报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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