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没了,还需付2个月租金长沙一男子借车贷,结果落得车财两空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6月10日讯(全媒体记者 朱炎皇 实习生 苏好)长沙的肖先生向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易鑫”)借了个车贷,不料签的却是融资租赁合同,落得车财两空。事后,上海易鑫将肖先生起诉至长沙县人民法院,要求其付清租金、违约金等20万元,并请求法院判令上海易鑫对拍卖、变卖车主提供的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今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肖先生缴清2个多月的租金1.07万元,以及违约金200多元。
2018年7月9日,肖先生签订了一份所谓的“车贷申请表”(实为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上海易鑫根据肖先生的要求购买一辆二手宝马X5车辆并租给肖先生使用,肖先生向公司方承租并使用车辆,租赁期限为36个月,每月需支付租金5371元,逾期将按1.2‰/天的标准作为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公司根据肖先生的要求,向好车酷酷二手车经纪(天津)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支付12.95万元的购车款,并将该车交给肖先生使用。记者了解到,租赁车辆的转让价款共计18.5万元,除去肖先生付的首付5.55万元,剩下的12.95万元由上海易鑫一次性付给汽车经销商。“我发现车子在上海易鑫名下后,付了2个月租金后就拒绝还款了。”肖先生坦言,他于2018年11月停止还款。一个月后,上海易鑫派人开走了那辆宝马X5。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易鑫与肖先生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这个租赁过程中,肖先生只支付2期租金,违约在先,上海易鑫有权要求肖先生继续支付租金,或者收回租赁物,解除合同。上海易鑫于2018年12月6日收回车辆,以实际行动解除合同,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合同法》所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原则”,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形下,出租人可以获得的损失赔偿的总额不应超过合同正常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全部利益;或在出租人未收回租赁物的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未到期数额的损失赔偿。在本案中,出租人上海易鑫已收回出租车辆,若法院再支持其未到期租金(剩余的34个月租金)的诉讼请求,这就会超出上海易鑫的可得利益范围,故肖先生无需支付解除后的租金,但应如约支付合同解除前的租金。
综上,长沙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了如上判决。对此,肖先生表示不服,将会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既然车判给了上海易鑫,那我的首付是否也应该一并退还给我?”
对后续进展,本报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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