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各个城市都在大力发展经济,有的地方为吸引外地客在本地给出了很优惠的政策,以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然而有个别地方在投资客投入资金后,就变脸了,最近上海刘先生的公司在临沂投资时遇到了大问题,厂房和设备都有了,然而却无法投入生产,大半年时间的折腾让他感到身心疲惫,一起看看吧!
刘先生在上海经营一家游泳池设备生产企业,一直看好临沂市作为江北第一物流城的区位优势,想在临沂建厂,去年10月份公司以7236万的价格通过某平台拍卖,从莒南县人民法院手中竞得这片厂房(120亩地),然而麻烦也是接踵而来,刘先生介绍从去年10月份拍下来到今年6月大半年了,还没有交付,别说是开工了,现在连大门都不让进。
合法竞拍的厂房为何不能使用过户的呢?刘先生介绍当时过户的时候,莒南县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公司承担买房税和卖房税两方的税务。记者也从拍卖页面看到,莒南县人民法院在拍卖公告中第六条写道,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具有买受人承担,而如果按照莒南法院这样划分的话,刘先生的公司需要多承担1000万左右。
同时拍卖公告中还有一行提示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月发布的拍卖须知。而拍卖须知第12条显示,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对比法院发布的拍卖公告第6条与拍卖须知第12条的内容,在关于税费谁承担的问题上,两个条款规定不一致,存在冲突。
刘先生介绍当他看完拍卖须知第12条的时候,他认为拍卖须知的第12条是对拍卖公告第6条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详细说明,随后他又看了看税法,最高人民法院还有山东省高院的相关规定,都是对税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税费是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2016年8月2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评估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第13条第二款规定,拍卖财产移交过户涉及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分别承担,这与拍卖须知中的规定是一致的,刘先生认为税费就应该由买卖双方依照法律各自承担。
2018年12月6号刘先生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异议,2018年12月28号莒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买受人的异议请求,随后刘先生又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2019年3月29号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一撤销莒南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二由莒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制作拍卖成交确认书,而且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中明确写道,莒南县人民法院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中不加区分,一律将涉案不动产网络司法拍卖形成的税费确定由复议申请人承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纠正。
时至今日,莒南县人民法院却一直没有进行纠正,拒不执行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临沂市中级法院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分管院长也给胡院长(一把手)打电话,现在中院已经作出了这个裁定,如果认为这个裁定是不明确的,可以上中院来这个过来汇报,如果中院判错了,中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改掉,如果没有错,就要严格按照中院的裁定去做,没有讲价的余地,不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们的意见非常明确。
6月5号记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采访函要求采访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莒南县人民法院均遭拒绝。6月6号,刘先生突然接到了莒南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内容还是跟之前的一致,买售双方的税费由刘先生自行承担。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从刘先生收到新的执行裁定书那一刻起,案件又重新进入了司法程序。对此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他们会做出和以前一样的裁定,在判决中有很多这种例子,这个并不是谁对谁不错,这是看法不一致。
莒南县法院院长表示作为案子,记者得找具体承办人,他没法给答复,现在谁办案谁负责,他不清楚这个案子,随后记者又电话联系了负责该案件的法官,对方表示这个跟记者说不着,具体案件,再次进入了循环工厂,依然没法进行生产,在临沂的遭遇让刘先生心里俱疲,刘先生拿着一叠订单购销合同,但却没法投入生产,现在有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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