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工业化快速发展,尤其是最近几年,我国城市郊区土地被征用的面积在扩大,为此,因征地而被迫迁移的农民群体范围也在扩大。虽然在拆迁的过程中,政府等有关部门所提供的安置方式、安置政策在不断地调整,但相关的政策仍然有着许多缺陷,还没有充分合理地保障农民的相关权益。由此引发的城市郊区被征用土地拆迁的农民集体上访事件频繁发生。本文中京师律所上德团队就判断征地拆迁的真正预期意愿,探索其行为与预期意愿背离原因,为改善征地拆迁难提供思路。
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和征地拆迁矛盾
小编查阅了相关数据报告,愿意接受征地拆迁的人群近76.3%,当然,他们选择被拆迁的理由是可以获得多套房产或更优厚的补贴,居住环境将有极大的改善,改善现有生活环境及状态。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人们的心目中,征地拆迁的补偿或其他的利益是不固定的,而是通过其他的方式方法积极准备或进行一些的运作,这里就体现出了“违章建筑”、“种房子”等现象。
可见,与以往“被迫征地拆迁”的形象相反,很多人在本质上对征地拆迁的预期态度是愿意甚至期盼的,在城市化加速的情况下,房屋和土地在不断增值,“征地拆迁能致富”现行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与经验自发地扩散,被广而告之地接受。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不断推进,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收,围绕着这些农村征地拆迁项目产生了大量的拆迁纠纷,各种矛盾在拆迁的过程中不断被激化,进而引发了许多群体性上访事件、甚至伤人杀人等恶性事件,可以说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暗含的风险性因素已经成为了一种比较突出的社会现象,并严重威胁到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由此可见平衡各方利益,有效化解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各类矛盾是当前以及今后各部门及地方政府工作的重点及难点。
“时代数据”下的民生之本
全国35个主要城市、236个地级市、427个县级市、2000多个县,共有6000多个开发区,办开发区就得进行征地拆迁。由于全国大大小小的数百个城市的政府,都在城市化的名义下经营城市、经营土地、据说全国有182个城市确立了建成现代化大城市目标,很多的小城市更是大型广场,宽阔的马路,标准高大上的写字楼等,于是各大城市都在进行大规模的征地拆迁居民的房屋。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就是中国的基本土地制度。
在基本的土地制度下任何人都不可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只有土地的使用权,在土地上盖的房屋只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土地是国家和集体的,房屋的所有权也只是使用权,因此,使用权的问题成为征地拆迁问题及一切与土地有关的问题和核心。
律师评析——京师上德团队
土地和房屋,是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土地和房屋的财产权利是基本生存权利。综上所述,不论是出于何种目的与何种规划,对于征地拆迁行为都必须得到产权原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完全同意,并给予足够的物质补偿和相应的处理安排,保障其基本生存权与相关民事权利不受侵害。在征地拆迁行为中,对使用权的保护也应当像保护所有权一样,甚至应更加认真和精心。众所周知,使用权因为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更重要且更困难,即使以公共用途为目的的征地拆迁,仍然存在一个是否必要、由什么人认定、采取什么方式和通过什么程序认定的相关问题。司法为民的有关原则在征地拆迁行为中,法律人士更应该对于这些弱势群体的维权,应当给予同情、理解、声援和支持,以便在我们的社会中逐渐形成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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