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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存款保险基金从由央行金融稳定局管理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正式成为独立法人机构。
该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其中特别指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015年4月1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批复正式公布,其中首度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管理工作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并表示待存款保险基金积累较为充足且其他条件成熟时,可按程序设立独立机构,履行存款保险职能。
《存款保险条例》显示,存款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根据存款保险偿付制度,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不过,《存款保险条例》规定的50万元最高偿付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央行将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后适时调整。从存款保险覆盖的范围看,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
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投保对象,条例显示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了所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明确了强制保险的基本原则。对于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存款保险条例》表示,参照国际惯例,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但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据央行金融稳定局披露,截至2018年末,全国共有4017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了投保手续。2018年,存款保险基金专户共归集保费329.9亿元,利息收入11亿元。截至2018年末,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821.2亿元,未发生支出和使用。
有业内人士表示,“随着专门成立单独的基金管理团队,实现存款保险机构的实体化,下一步存款保险机构将被赋予更多的权力,如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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