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作为处理公司内外部事务的印鉴
在公司运营中必不可少
签字盖章代表着公司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治理除了管人还要管“公章”
公章没管好,可能产生千万或亿为单位的经济损失!
有些公司股东可能天真地认为:
“公司高管或相关人员自己去私刻假公章,与企业何干?”
岂不知,在很多情况下,真实的故事结局却是:
私刻假公章的坐牢了,经济责任却由公司承担!
今天,就让我们从最高法的指导案例中
去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简介
翁炎金为万翔公司董事长,但非法定代表人。翁炎金因投资武平县平川镇夹子背房地产开发,从2009年8月开始向游斌琼融资,游斌琼于2009年8月至2010年2月间分4次向翁炎金投入资金总计245万元,翁炎金也分别向游斌琼出具4张《借条》,华鑫公司、万翔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4张《借条》上盖章表示担保。相关款项已按照借条约定,实际支付给翁炎金。
2014年4月30日,游斌琼、翁炎金就上述借款事宜又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对以上四笔借款计利息进行了结算,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同时,翁炎金承诺,如不能按期还款,“乙方(翁炎金)同意甲方(游斌琼)选择其开发的房地产中的店面折抵借款本息,店面转让的价格予以优惠,按相邻店面成交价的90%计算”。华鑫公司、万翔公司亦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书》上盖章进行担保。《协议书》签订后,翁炎金未及时按约还款付息,也未将店面提供给游斌琼抵作借款本息。
游斌琼向福建龙岩中院起诉,要求翁炎金还本付息,华鑫公司、万翔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龙岩中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游斌琼的诉请。万翔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福建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万翔公司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期间,万翔公司提交了武平县法院刑事判决,确认:2014年下半年翁炎金私刻万翔公司印章,并在向游斌琼出具的借条、协议书上加盖了该枚印章。但最高法院仍裁定驳回了万翔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解析
许多企业认为,只要证明当事人私刻公章、构成犯罪,公司就可对合同不认账,但实际上伪造印章构成犯罪,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翁炎金虽然不是万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他是该公司的董事长,最高法院据此认为已构成表见代理。虽然有翁炎金伪造印章在借条、协议书上使用构成伪造印章罪的判决书,但结合翁炎金在万翔公司所任特殊职务以及股东身份等权利外观,已经足以让交易相对人游斌琼产生合理信赖,让其负有对公章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对于相对人要求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综上,法院认为翁炎金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万翔公司应对翁炎金的涉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有话说
对于企业印章是否被他人伪造,应当由企业举证证实。一些企业认为:只要能够证明合同上盖的章是假的,公司就可以不认账。岂不知,公司相关人员如果构成表见代理的,即便私刻公章构成犯罪了,其签订的合同在民事上还是有效的。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即使印章系伪造,公司也不能够否认其效力:
(1)伪造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的人构成表见代理;
(2)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伪造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合同;
(3)公司用章不具有唯一性;
(4)公司在其他的场合承认过该印章的效力;
(5)公司明知他人使用伪造印章而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的。
面对伪造公司印章现象,我们该如何预防?
1.企业要制定印章管理规定,指定印章归属的管理部门,明确企业各部门印章管理职责,明晰印章刻制、使用的业务流程,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2.企业新注册设立的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直接到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机关刻制印章并备案。
3.企业要建立岗位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印章管理岗位人员要签订法律风险岗位承诺书,明确印章管理岗位的法律风险防控职责。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完善也必须制度化,并实行目标管理,唯有如此,这一体系才能永葆青春、永久存续和发挥作用,企业才能健康、有序、可持续地发展,才能做大、做强、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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