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小编了解,在早期通州旧村改造的过程中,大多数村民安置房是由村集体自建的,属于村民自住房,并没有不动产权证。
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小产权房一种,当这种房产产生纠纷时,该如何判定呢?近日,通州法院审结了一起村民自住房涉案的案件,快看看是如何审理的……
2015年,张先生一家居住的村落进行旧村改造,安置了三套村民自住房。2017年张先生与王女士的感情出现了问题,双方家人多次调和也没能挽回他们破裂的婚姻,最终,2017年10月,张先生与王女士协议离婚。
在民政局中,张先生和王女士共同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将拆迁安置的三套房屋做了分配,其中张先生一套、王女士一套、张小某一套,同时还对小汽车、存款以及债务进行了分割。
张先生和王女士离婚后,王女士搬到了女儿的房屋里居住,张小某则长期住在其他城区,偶尔回来,也会居住在分配给自己的房屋里。然而,不久后又出现了波折,张先生竟不知为何要求王女士搬离房屋,同时称要撤销对于张小某的赠与。双方为此发生了几次争执,但都无法和解,无奈之下,张小某将张先生和王女士共同起诉到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有居住使用权。
在开庭过程中,王女士对于张小某的意见表示认可,张先生则提出了两个答辩意见:1、涉案的房屋没有规划手续,是小产权房屋,法院不能对其权属进行处理,应该裁定驳回张小某的诉讼请求。2、由于张小某并不居住在涉案房屋,因此属于合同法中的可撤销赠与的情形,要求撤销对于张小某的赠与。
负责该案的法官认真审核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发现涉案房屋虽是小产权房,但并未被有关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最终判决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归张小某享有。
法官释法:
本案中有两个法律问题需要解释,第一,没有规划手续的村民自建房或安置房,是否可以对于其居住使用权进行处理。目前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对于已经被有关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屋的分割或权属确认,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受理后也会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于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屋,法院可以对于其居住使用权进行处理,同时会在判决中注明,本判决对涉案房屋居住使用权的确认不代表对小产权房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本判决内容对抗行政处罚,更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等。
第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是否可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如在协议离婚之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各条款内容相互关联,赠与条款与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
因此,在张先生没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情况下,不能撤销赠与协议。从另一个角度上看,离婚协议是双方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签订的,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有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而解除的情况下,应认为赠与房产的条件已经实现,基于诚信原则,也不应在离婚目的实现后又撤销赠与。
同时本案中,虽然张小某不经常居住在涉案房屋,但亦实际使用了该房屋,应视为权利已经转移,因此也不适用合同法中关于任意撤销权的条款。
据小编了解,通州早期旧村改造中,村民自住房或安置房,产权性质大多被定为小产权房,上述案件中可以看出,类似的小产权房并不一定被认定为违法建设!但同时也说明,即使对屋居住使用权进行确认,并不代表对小产权房合法性的认定!
村民自住房产权性质似乎很尴尬,可以居住使用,但不能核发不动产权证,更不能上市交易!
另据小编了解,在此前通州潞城棚改10多个村拆迁安置房的产权性质为“三限三定”房!
三定:定性(产权性质)、定向(安置对象)、向量(人均不超过50平方米)
三限:限价(限制价格)、限行(限制户型面积)、限交易(限制交易)
可以看出,安置房同样是定向安置,限制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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