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驾车害人害己。这不,孟津县一名男子醉酒后驾车与他人车辆发生剐蹭,不仅负事故全部责任,还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
2018年12月29日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在孟津县送庄镇十字街,醉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由西向南右转弯行驶,与一辆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的小型面包车发生刮蹭,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9mg/100ml。经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3日,孟津县人民法院首次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了此案,在孟津县看守所开庭审理,当庭宣判并送达判决书,被告人表示服判。本案从立案到审结仅1天,开庭仅用了20分钟。
刑事速裁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不但减少审理期限,简化庭审程序,还更加合理配置了司法资源。同时,适用速裁程序,被告人得到相对从宽的量刑,也不减少被告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兼顾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该院副院长蔡玲玲介绍,今后该院将依法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对指控犯罪没有异议的案件,一律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最大限度简化刑事审判流程,缩短办案周期,提高诉讼效率。(洛报融媒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石超凡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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