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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韶娄高速公路项目于2014年10月30日建成通车,然而杨某仁、刘某清却发现,他们住了20年的房子距离长韶娄高速公路仅20米。
因为饱受噪音困扰,遂将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至宁乡法院。6月5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长沙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并对该案进行了通报。宁乡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原告住所噪声环境达标,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原告杨某仁、刘某清于1994年在宁乡市东湖塘镇修建合法住宅一栋,并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2004年开始修建的长花灰韶高等级公路在原告屋前通过。2011年8月1日长韶娄高速公路项目经省政府批复开工建设,2014年10月30日建成通车。原告房屋距长韶娄高速公路20米。
2017年12月27日,原告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在原告房屋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杨建仁住宅内1、2、3、4号测试点在下午3:30时的噪声平均值一层分别为:62.8dB、60.7dB、60.4dB、56.2dB,二层分别为65.1dB、64.7dB、60.5dB、58.7dB;在晚上22:50时的噪声平均值一层分别为64.7dB、62.8dB、62.5dB、59.7dB,二层分别为72.0dB、67.5dB、61.2dB、59.6 dB。夜间检测值均超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
宁乡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为长韶娄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和管理者,有义务维护高速公路两侧毗邻住户区域的环境质量,以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环保标准。其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长韶娄高速公路虽然采取了适当的降噪措施,但噪声依然超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客观存在。因此判决被告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原告住所噪声环境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及由被告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该案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长沙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各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本案中长韶娄高速公路是我省“3+5”城市群交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完善湖南省路网结构和适应两型社会建设要求的重大项目,对改善湘中地区交通条件、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处理本案纠纷应综合平衡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整体利益。因长韶娄高速公路属于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项目,和人民群众的出行密切相关,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看,对高速公路进行改造或移动以停止侵害显然不合适,但高速公路管理者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改善高速公路两侧区域毗邻住户的声环境质量。长韶娄高速公路虽然采取了适当的降噪措施,但噪声依然超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客观存在,故法院判决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李昭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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