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的一次车祸,给我们的几个家庭带来了灭顶之灾,而河北省沧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离奇判定,又让我们陷入了更深的困境!
2016年11月24日,天气晴,在河北省沧县境内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轻型厢式货车中一死一重伤,死者安玉青,伤者段海芳。
当日,安玉青驾车和段海芳(厂内员工)一起去沧县境内外出送货,二人去沧乐公路采油三厂附近工地卸完货后,打算回厂。车慢慢开上公路(此公路为单向双车道)在慢车道行驶,行驶一段后观察后方无车被打转向驶向快车道,在快车道正常行驶一段后,前方路口掉头慢慢降下车速打转向灯在隔离带路口处开始掉头,发现对面车道有车辆驶过,停车观察大约十多秒钟确定安全后驾车掉头,就在这时一辆重型牵引车在后方飞驰而来,来不及闪躲撞到了我车侧后方,发生此次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沧县交通大队事故中队调查后,于2016年12月16日做出事故认定并出具“沧公交认字第130921201652299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认为:“李茹新驾驶重型仓栏式半挂牵车在机动车快车道内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安玉青驾驶机动车左转弯变更车道,妨碍其他车道内车辆的正常通行。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李茹新、安玉青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段海芳无责任。”
根据沧县交警大队提供的照片,两车相撞接触点与刹车痕迹相差甚远,按此照片判断无法发生碰撞
当我们拿到这份认定书时,却发现这份认定书上只有民警的签章而没有沧县交警大队的公章。随即,我们找相关律师咨询这种情况是否正常。得到的答复是:“事故认定书中不加盖公章的行为,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当我们去询问处理案件的办案民警韩玉湘时,他给我们的回复是:“当时是我的疏忽,你们把认定书拿回来我再给你们盖上,你要多少给你们盖多少(有录音)!”人命关天,难道处理案件可以这么粗心大意吗,国家政府机构的公章可以随便拿出来盖来盖去吗?
没有加盖公章的事故认定书
我们要求查看此案件的相关内容,韩玉湘警官拒绝查看,说之前你家亲属已经看过了,不能你们谁来我都可以给你们看。我们家属没有查看处理案件过程的权利吗?在我们的一再追问下,韩玉湘民警给拿出了整套卷宗。在我完全不懂得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情况下,看出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许多令人摸不到头脑的事情。后来经过查阅资料、交通法规后发现沧县交警大队做出责任认定书在取证、制作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有:
1、 依据责任认定书中我方车辆在左转弯变更车道是,妨碍其他车道内车辆的正常通行,但根据事故现场图绘制的接触点与发生事故后车辆所在位置距离甚远,如果接触点在现场图位置是根本无法发生碰撞造成事故现场,因此事故现场与现场图不符!同是现场图,安玉青驾驶的车辆已经驶入掉头待转区拥有行驶路权。而李茹新驾驶的货车不应在快车道行驶,不具合法路权从而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沧县交警大队由此做出的事故认定书,说安玉青驾车左转弯变更车道,妨碍其他车道内的车辆正常通行的根据从何而来?
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车速鉴定为75km/h
沧县交警大队发出的公告,旧州路段限速由每小时60公里调整为每小时50公里。肇事车超速行驶,长期占用快车道怎么认定为“正常行驶”?
二、从事故现场取证图片和重型牵引车的刹车痕迹来看,事故车辆冀JM9991、冀JSG87挂重型牵引车刹车装置存在重大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而沧县交警大队却没有对此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交通管理部门应担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但当时沧县交警大队没有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
三、根据事故认定书、现场勘察笔录、事故现场图,当事人只有三人,李茹新驾驶重型牵引货车,安玉青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段海芳是乘车人。询问笔录却出现了李茹新也有一乘车人刘强,此人究竟是怎么来的?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与勘察笔录,均由协警苗磊制作,现场勘查记录当事人为三人,事故次日变成了四人,事故认定书又说是三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然而刘强的询问笔录只有一名民警签字、询问,办案民警在调查取证程序中是否存在问题?刘强又从何而来,为什么会出现在事故发生的第二天?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绘制图由苗磊一人所制,后经核实苗磊是旧州中队的非正式干警,做文职工作。那么此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绘制图是否具有合法性?
一人办案,一人签字,不做酒精检测
段海芳告诉我们当时办案民警找他做过询问笔录时,也没有看到他们究竟写了什么也没有在询问笔录签过字,拿到询问笔录时却发现上面写着“以上笔录我看过相符”而且有签字,究竟是谁给自己签了字,沧县交警大队究竟是怎么办案?
安玉青的乘车人段海芳,从未看过沧县交警大队做出的询问笔录,自己的签字是怎么来的?
4、 事故现场调查完毕后,肇事车辆应由交管部门押运至指定事故停车场。可根据重型牵引车的GPS定位显示,此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直接驶向事故停车场,反而向事故停车场的相反方向行驶,行驶至旧州镇停留半小时之久才开往事故停车场。为何交警部门允许肇事车辆随意驾驶,肇事车辆停留半小时究竟又去干了些什么?
GPS定位图显示:发生事故后,肇事车辆向停车场相反方向行驶至旧州镇可心家园附近停留30分钟左右之后才开往停车场
五、带着许多疑问来到沧州市交警支队复核,请求解答。在咨询过程中我们又发现,案卷中重型牵引车称重单也存在造假,11月24日发生交通事故,重型牵引车的称重单日期却显示11月1日相差20日之久,难道20多天前还没有发生事故时沧县交警队就已经处理了此案件?还是说沧县交警大队对此证据造假?
肇事车过磅单时间与发生事故时间相差23天
支队复核主管高警官连忙抢过我们手中的虚假证据,立马慌了神,对我们大声训斥、恐吓。说绝对不可能,自己仔细查看了一番面红耳赤,最后却把我们赶出门外,让回家等待结果!随后我们来到沧县交警大队要求复印卷宗再次遭拒,难道里面还有不可公开隐瞒真相的证据?
带着律师来到沧县交警支队事故科队长办公室,咨询队长案件取证中出现了虚假证据,为什么办案民警不允许我们查看、复印办案过程与取证材料?队长张口结舌回答不上来,在我们一再追问要求下才勉强给了我们材料去复印。拿到卷宗后,我们与律师发现其中众多证据材料缺失,我们百思不得其解,沧县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是不是凭空想象得出结论?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应当及时对当事人抽血检验,如果肇事司机存在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为什么办案证据中没有?办案民警却给我们回复“当时不是吃饭的时间”事故发生在11时30左右,难道办案民警都是根据自己的生活规律来判定所有人吗,还是说在刻意隐瞒真相?车速也是责任划分的关键,为何办案证据中没有车速鉴定?
一个简单的追尾事故,办案过程中却出现了这么多的疑点,真的是让死者不能安息,让我们无法走出失去家人的悲痛阴影!带着这些问题我们见到了沧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刘健广,登上办公楼二楼楼梯口闻到满楼道都是酒精的味道,刘队长浑身酒气在楼道里见我们上来,搂着高双青(安玉青妻弟)称兄道弟地走进了他的办公室。叙说了此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后,只见刘队长立马暴跳如雷口中说着:“妈的,混蛋办出这样的案子”,回复我们说:“你们放心,我一定会把这个案子处理好,给你们一个满意的答复,等我消息”(有录音)。
不久我们收到了沧州市交警支队的事故复核回复,因案件认定事实不清,责令沧县交警支队重新调查、认定。在第二次事故认定的重新认定中,补充了新的鉴定结论,对事故车辆安全隐患、超速行为做出了鉴定,充分证实本次事故的发生由李茹新多种原因造成,但沧县交警大队与2017年2月24日作出了沧公交认字第130921201750001号的重新认定,认定书结论还是和之前一样,李茹新、安玉青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段海芳无责任。针对第二次交通事故的认定仍作出错误的事实认定。具体如下:
1、 补充装货地提供的货物过嗙单,与之前过磅单不相符,两次过嗙单货物重量相差近一吨左右。“办案民警给我们回复可能是途中加油”什么车可以加一吨油?
补充装货地提供的货物称重,经计算,肇事车两次过磅单重量相差近一吨
2、 沧县平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此报告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报告显示李茹新驾驶的重型牵引车技术标准不合格,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认定书中也标明了李茹新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货运机动车在快车道内行驶!根据《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该机动车不符合上路条件,不能上路,暂不确定其他违法驾驶的情况下,单单就该机动车不符合上路的条件就足以认定肇事司机对该事故存在重大过错,对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显示,肇事重型牵引车车头和车挂校验结果全部不合格
3、 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对重型牵引车的速度进行鉴定并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中显示该车车速是75km/h,但是事故发生地有限速60km/h标志,车辆明显超速,结合此鉴定明显看出李茹新、刘强询问笔录中所说“车速每小时50公里行驶,厢式货车忽然在非机动车道内左转弯”是假话,沧县交警大队完全只按照他们的意思划分责任做出事故认定书。车辆超速问题这么关键,为何在事故发生两个月之久,还是在我们异议之后才对机动车进行鉴定?再次违反办案程序规定,所鉴定结果早已失去时效性、合法性。为什么责任划分中没有参照超速,从而避重就轻?
4、 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证实前车(安玉青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已处于掉头等待状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前车已享有优先通行权,后车(李茹新驾驶的重型牵引车)应确保安全距离。李茹新驾驶重型牵引车长期占用快车,司机没有酒精检测,车辆还超速、超载、存在安全隐患。该车不符合机动车上路条件,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型牵引车存在众多问题,怎么就成为沧县交警大队所说“在快车道内正常通行”?
沧县交警支队虽然进行了重新认定,但无法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释,再去求见刘健广队长已经对我们避而不见。我们无法接受这样不公平、公正的认定。再次去沧州市交警支队复核已不再受理,给我们的回复是“复核申请只能一次”。一起交通事故,程序错误、证据造假、使用法律错误,造成了处理结果存在重大差异,何处能给我们解答?交管部门已无人理睬我们,我们只能走上了上访路,来到沧州市公安局信访反映情况,递交上我们的反应材料叙述了此案件的整个过程,他们受理了给我们的回复是回家等待信访结果。一个月、两个月过去了,也没有等到回信,再次去追问办案进度,办案民警却说还在调查中等待时间说不好。
来到沧县公安局反映情况,听说新上任了“特别正义”的局长,每个月都有他的信访接待日。终于找到了可以伸冤、还原事故真相、理清办案全过程的地方了。等到局长接待日我们怀揣这特别大的希望,一早就来到沧县公安局的大院排队等待。“下一位”拿着反映材料进屋,屋里有三人,局长和他的两个下属,我们开始叙述案件中出现的瑕疵、疑问。“你们稍等,我把沧县交警大队处理事故的队长叫过来你们咱一起说”他们先是在屋里商讨了一番,才把我们叫进去开始反映情况。还没等我们把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一一说明,就让我们去法院起诉对责任认定的不公平,“我们来这是反映沧县交警大队办案人员不作为,办案过程中存在证据造假的”局长听了立马火了说道:“你们哪来的这么多的毛病”气冲冲的站起来朝我们扑过来要打人的样子,“叫民警过来制裁他们”(有录音)旁边民警看情况不对立马把我们推搡出来。还没听明白我们反映的情况,就不分青红皂白把我们赶出来。大声训斥、恐吓欺压老百姓,这就是人们口中正义的公安局局长吗?
本是一起普通的追尾事故,但因沧县交警大队处理事故程序中存在证据缺失、造假、程序错误等,使这个普通的追尾事故得到不公平、公正的结论,做为一个受害人家属,我们的诉求仅仅是发生不测后,交警能够秉公执法,证据确凿,程序正义,让死者安息,就是这点老百姓的要求竟然得到是悲望无奈......
后来我们有相继去过沧县纪检委、沧州市纪检委、河北省上访大厅、检察院等等……两年多的时间却无一回信,多次投诉无门。我们该去哪里呼唤正义,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不过我们全家都不会放弃,当前正在党中央英明的决定下扫黑除恶,清除一切黑恶势力、保护伞。即使倾家荡产也要与黑恶势力、不公平不公的黑暗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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