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父亲去世,今年母亲又因病离开,赵先生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前去过户,结果不动产登记中心竟然拒绝了他的要求。作为家里的独生子,自己却无权继承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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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壹
事件回顾:父母双亡,独子产权过户却遭拒绝
赵先生是家里的独生子,十年前父亲去世,今年母亲又因病离开。
父母生前都是教师,积蓄不多,加上看病的大额开销所剩无几,只留下一套面积90多平米的房屋。
这套房屋虽然是20世纪80年代末建成的老房子,但是学区很好。
赵先生考虑到自己四岁的女儿以后上小学更便利,便准备把这套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把自己和女儿的户口迁到老房子去。
当赵先生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了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时却遭到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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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工作人员告知,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需要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
张先生向公证处询问得知,在父母生前并没有留下任何遗嘱的情况下,需要找到父母的亲属,并由他们协助办理公证才可以。
这可难为了赵先生,难道身为父母唯一的子女,自己却无权继承房屋吗?
NO.2|贰
法律分析:继承问题“走”三步
本案中,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是继承。我们将详细分析继承的分类、继承的顺序等核心问题。
1. 继承的分类
生活中常见的继承有两类,第一类是法定继承,也就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不是被继承人自己意愿表达的继承方式。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法定继承中,遗产是按照法定顺序继承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类是遗嘱继承,是指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既可以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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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继承顺序
继承开始后,如果是法定继承,那么应当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那轮到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也就是说,当一个公民去世后,如果他有配偶、子女或父母,那么应由这几类关系人来继承他的遗产,他留下的遗产,一般应当均等分配。
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或者在死者生前尽主要照顾义务的,可以适当多分。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资格参与继承。
而遗嘱继承,则是按照遗嘱中所载明的内容进行分配。但如果有多份遗嘱,那么进行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如果多份遗嘱均未公证,那么书写时间在后的遗嘱效力最高。
本案中,赵先生的父母生前并没有留下遗嘱,应当适用法定继承。按理说,赵先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不在世,自己又是家中的独生子,理应继承这套房屋,为何会出现本案中的情形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里要强调的是“个人”两个字,而本案中这套房屋是赵先生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看待继承问题时要分几步走:
第一步:赵先生的父亲去世。由于房屋是赵先生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老两口各占50%的份额,也就是说,赵父去世时,房屋50%的份额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当时的法定继承人,除了赵先生、其母,还有赵先生的奶奶。因此,应当由这三人共同继承房屋50%的份额。
第二步:赵先生的奶奶去世。老太太去世时,除赵父外,还有一个亲生儿子(即赵先生的大伯)。因此,赵先生的大伯有权继承房屋的部分份额。
第三步:赵先生的母亲去世。赵母去世时,除赵先生外,已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赵先生可以独自继承母亲所有的房产份额(包括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赵母所有的50%的份额+从赵父处继承所得份额)。
综上,可以看出依法享有房屋份赵先生额的继承人,除了赵先生,还有他的大伯。因此,即使作为独生子女,他也不能当然的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
NO.3|叁
律师建议:提前做份遗嘱并公证
在此提醒大家,房产继承和过户问题较为复杂,在分析谁有权继承时,应当先区分哪些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再考虑哪些是继承人、分配比例如何。
如果对自己过世后的财产已经考虑好如何处分,并且在心理上能接受立遗嘱的情况下,不妨提前做一份遗嘱并进行公证。以免在继承发生时,继承人们产生争议。
点评律师:王雪儿
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硕士,拥有知名房企法务和专职律师的双重工作经验。
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1年6月,拥有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安徽大学、安徽财经大学、南京财经大学等名校法学专业的资深精英律师强强联合组建的律师团队。
其中既有荣获安徽省律师行业十佳律师、合肥市优秀律师者,也有项目建设和投融资法律事务方向专业律师、知识产权法律专业领先者、信息网络法律专业领军者,以及擅长企业公司领域、知识产权领域、合同领域、劳动关系等方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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