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会有很多意想不到的状况,不同的情况对应的进项税额处理是不同的,例如存货遭遇水灾、火灾而损毁灭失,这种情况就是传说中的保管不善,属于“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如果购进时抵扣了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我想,对于上述规定,大家都非常熟悉。但是有一些比较“冷门”的“非正常损失”,可能就不太了解。不信,请看问题“产品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进项税额如何处理,已抵扣的需要作转出处理吗“
说实在的,实际工作中,这种情况应该还是比较少见,少见不代表不是没有。产品被依法没收对于税收是什么概念呢?视同销售?好像没这个规定哦。怎么搞?我们接着往下看。
我们知道,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及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购进时已经抵扣的,发生非正常损失时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产品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就属于非正常损失,这种损失不应由国家承担,只能自己扛,对应的进项税额自然不得抵扣,税法对此有规定。
比如,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19年4月份购进原材料100万,进项税额13万比对完成并已全额抵扣,该企业干劲足,效率高,三下五除二,月底就耗用一半原材料生产出一批产品。
5月1日,甲公司隔壁的老王放假在家,无意中发现甲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违禁物品,遂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依法没收了甲公司该批产品。这时,当初抵扣的进项税额(13万)有一半不得抵扣,即需要转出6.5万。
通过这事,大家除了明白产品被依法没收,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作转出处理,还明白了什么——隔壁老王很厉害,小心提防!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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