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丰顺县汤南镇长坑小学一名男老师因涉嫌猥亵女学生,引起学生家长和群众聚集学校的事件,大家还有印象吗?
日前,这一案件入选了广东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典型案(事)例。
六一儿童节将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5月27日发布了2018年度《广东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
公布了广东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典型案(事)例,其中梅州检察机关办理的“严惩猥亵儿童犯罪建议从业禁止获采纳”入选
基本情况
被告人罗某某是梅州市某小学的数学老师。2017年11月6日,罗某某在学校办公室内分别对女学生小花(化名、10岁)、小芳(化名、10岁)实施猥亵。2017年12月8日,罗某某又在其办公室内对上述两名女学生实施猥亵。2018年4月18日,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某某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除提出量刑建议外,还建议法院禁止被告人罗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及其相关工作。同年5月15日,丰顺县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采纳了丰顺县检察院从业禁止的建议。
检察院的主要做法为:
一是建议法院对罗某某宣告从业禁止。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该案是梅州市检察机关第一例建议从业禁止并获支持的案例。
二是向教育部门发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检察建议。针对部分学校忽视师德师风建设、女学生的性教育、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丰顺县检察院及时向教育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加大监管力度,建立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检查制度及完善相关量化考核机制;同时建议其加快推进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建设,增强校园安全系数。
三是有针对性地开展有关加强未成年人性教育的法治宣讲。丰顺县检察院通过送法进校园、进村居、进街道的形式,策划了多种法治宣传活动,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提升家长的法治意识。
检察机关表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罗某某作为职业教师,本应严于律己、教书育人,却利用身份上的便利,多次猥亵未成年女学生,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在司法实践中
行为人长期、多次实施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的,具有较大的再犯可能性,为了预防再犯罪,保护更多未成年人免受类似伤害,可以对被告人提出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
今天#上海限制涉性侵犯罪人员从业#的话题也冲上了热搜
据正义网报道,29日下午,上海市政法委、市检察院、市高法、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16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明确加强对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
记者了解到,《意见》共12条,从适用范围、入职审查、从业限制、执行机制、监督管理等八个方面作出规定,健全完善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招录和管理机制,加强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预防。
上海市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吴燕表示,检察机关分析发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再犯可能性高,而且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犯罪隐蔽性更强,再犯预防的必要性非常突出。
据了解,这也是全国首个省级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
保安、门卫、驾驶员被纳入适用对象
此次出台的《意见》将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纳入管理范畴,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对象为未成年人的培训机构、医疗机构、文化体育场所等。
除了对教师、医生、教练、保育员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外,《意见》还将保安、门卫、驾驶员等不具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其他工作人员纳入适用对象。同时,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用人单位招募的志愿者在入职前也需进行审查。
上述领域的从业人员如果因实施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害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因实施猥亵,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违法行为而被行政处罚将不被录用。
应聘人员应强制报告性侵犯罪记录
《意见》第六条规定,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用人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要求包括外国籍人员在内的应聘人员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过程中的审查和筛选义务也在《意见》中被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核实。如果发现拟录用人员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则不予录用。同时,对于本单位的在职员工,也将逐步进行核查和处理。
《意见》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获知的他人违法犯罪记录承担保密义务,以便维护求职人员的隐私权。
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依职权对用人单位落实从业限制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对于拒不落实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对于工作中发现的相关单位、部门执行、 监管不力的情况,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等形式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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