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琼 何佩佩
5月27日下午,大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张某和、张某文等1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此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大悟法院宣判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张某和、张某文纠集被告人李某文等人,组织成立公司,招揽社会闲散人员夏某东等人,逐步形成有明确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非法拘禁村委会成员、持械殴打他人、聚众滋扰、肆意威胁等非法手段承揽工程,非法控制和垄断大悟高铁试验区杨畈村及周边的建筑工程市场。该组织实施的贪污、窝藏、强迫交易、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之外,张某文还实施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等犯罪,被告人王某亮实施了寻衅滋事犯罪,李某遥实施了聚众斗殴犯罪。
大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和、张某文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文、李某遥、徐某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且三人均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犯的罪行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宗某、夏某东、谢某飞、王某亮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与者,应当按照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尧、晏某申、沈某受他人指使、随意拦截、恐吓并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予以惩处。
大悟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张某文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0人分别以实施的犯罪判处了刑罚,决定执行一年三个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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