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浙商汇金聚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4月3日证监许可[2019]611号文《关于准予浙商汇金聚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绪言
《浙商汇金聚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浙商汇金聚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汇金聚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浙商汇金聚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浙商汇金聚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汇金聚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汇金聚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5、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后端认购费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七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431号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57号
联系电话:(0571)87901590
联系人:金瓒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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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盛建龙先生,董事长,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高级会计师。1994年8月至2000年2月在杭州市民防局从事财务管理工作;2000年3月至2006年6月历任沪杭甬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内审部副主任、主任;2006年7月起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09年1月起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4年12月6日至2017年11月7日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总监。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王青山先生,董事,硕士。曾任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兼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及党委委员,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浙商创新资本管理公司董事长。
赵伟江先生,董事,硕士。1986年7月至1997年7月为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教师;1997年10月至2006年6月为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2006年7月起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监事长。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高玮女士,董事,博士。1996年6月至2006年6月任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原浙江财政证券公司)电脑中心副经理、市场管理总部经理、稽核部经理、职工监事。2006年7月起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及首席风险官,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商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楼小平先生,董事,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嘉兴营业部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宁波第二营业部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杭州营业部总经理、中富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兼浙江业务总部总经理、浙商证券创新业务总部总经理、运保中心总经理、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常务副总经理。
(2)监事
许向军先生,监事,本科。1998年至2000年在浙江联创软件有限公司任助理工程师;2000年至2002年在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任职;2002年至2010年在浙江省证监局任科员、科长、副处长;2010年起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技术总监。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盛建龙先生,总经理(兼),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楼小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方斌先生,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硕士。2002年7月至2006年4月曾任职于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2006年4月至2015年9月在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机构监管处、上市监管处任职;2015年10月至2017年7月曾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年7月起担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副总监;自2017年11月起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总监;自2018年7月起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
路迹女士,副总经理,博士。1991年7月至1997年3月任职于辽宁省国际经济贸易公司;1997年3月至2002年9月任职辽宁国投证券总部部门经理、营业部副总经理;2005年7月至2018年2月任中国光大银行同业机构部处长;自2018年7月起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范旦波女士,香港大学金融硕士学历,8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定性研究部高级研究主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债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研究员、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专户投资主管,2018年11月加入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6日起任浙商汇金聚禄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4月8日起任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募基金投资执行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主任委员楼小平先生,委员周涛先生,委员余春梅女士,委员王刚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下转B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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