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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厨余”准确投放率仅2成,垃圾分类不妨由易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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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报道,北京早在2000年就开展了垃圾分类试点工作,2012年3月又率先施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成为国内首部以立法形式规范垃圾处理行为的地方性法规。

然而,从规范立法到行为普及,通常无法一蹴而就。在条例颁布7年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委托相关公司对市民生活垃圾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调查显示,不足两成公众了解条例的核心内容,而能够准确投放厨余垃圾的居民也仅有两成。5月29日,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方面建议修改完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通过立法明确分类投放是垃圾产生者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对于这样的缓慢推进,的确需要多些耐心:垃圾的分类、减量、再利用,本就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日本、新加坡、德国等在垃圾分类上走在前列的国家,也是经过了数十年的持续培育。

但有耐心绝不意味着放任和拖延,而是提示我们要循序渐进,从务实的思路出发,寻找最实际也最管用的治理思路。

一方面,软约束要逐步“硬起来”。应该说,在条例产生的2012年,垃圾分类工作尚处于前期阶段,重点管理对象是相关政府部门、管理责任人、收运处置单位、垃圾产生单位等更容易规范的组织机构,而对市民个人的投放行为重点还在于引导、鼓励。

如今,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加速,垃圾分类工作的深入推进以及垃圾处理压力凸显,市民个体有必要担负起更直接的垃圾分类责任,相关责任的履行也宜有更强的约束力。

上海市今年7月1日将要实施的《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就明确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确定为个人义务。根据条例,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个人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还将纳入当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习近平总书记去年11月在上海考察时指出,“垃圾综合处理需要全民参与”。对照现实,脱离开市民在源头处的分类投放,垃圾综合治理就无从谈起。因此,未来在条例修改过程中,确实有必要进一步增强约束力,提高个体的“违约成本",让市民在更严格的管理过程中“习惯成自然”。

另一方面,要增强分类投放的约束力,有个重要前提是降低分类投放难度,让垃圾分类更简单、可行。

2012年的《条例》中将生活垃圾分为“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有害垃圾”等多种类型。调查数据则显示,有超过七成的受访居民认为生活垃圾应当分为三类及三类以下,易于操作。而从目前的末端处理模式来说,除了特殊的有害垃圾外,通常也只分为干(其他垃圾)、湿(餐厨)两类。

因此,依照目前技术背景和处理模式,简化投放种类,采取干湿二分,让市民可以轻松完成分类投放,或许是更符合实际的举措。

“垃圾分类一小步,城市文明一大步。”垃圾分类是直面当下的自我救赎,也是面向未来的提前预演。在保护城市环境、实现持续发展的重任下,每个人都是“守夜者”,人人都无法免责。而立法部门根据这7年来的成效和梗阻,修订完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更加契合当下的实际,也合乎现实之需。有了统一的、法治上的指针,自然也能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引导市民丰富知识、付诸行动、养成习惯。

编辑 何睿 校对 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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昕夕靡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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