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9)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修改情况的汇报。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了解到,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城环委的审议意见以及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二次审议稿是在进行了多次讨论和修改后形成的。
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社会关注度非常高,二次审议稿又有哪些变化?记者进行梳理发现,二次审议稿对物业管理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以及物业服务收费等热点问题都有调整和修改。
三个方面完善前期物业收费
关于前期物业收费,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前期物业收费偏高,建议加强对前期物业服务费用定价的监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民认为,房屋交付后业主未实际使用的,对其物业服务费用应规定减交的比例。法制委员会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等部门研究后,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相关条文进行了完善:
一是二次审议稿规定物业中有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引入竞争机制降低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价格。
二是在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三是规定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房屋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以另行约定。每个小区都是一个整体,物业成本主要针对小区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的维护。但客观上,房屋交付后使用的与没有使用的,在物业管理与服务的内容和成本上有一些区别。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交纳属于民事行为,应由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因此,二次审议稿规定,交付后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物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服务内容、成本构成等实际情况,对物业服务标准另行约定。
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收费标准
二次审议稿进一步规范了物业服务收费。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收费标准,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等为由,实施限制或者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减少物业服务争议。
同时,严格物业收费调整程序,对修订草案第六十九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调整进行修改,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由业主大会决定;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
加强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
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业主代表建议,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内容,加强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
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一是增加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同物业类型的物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的规定。二是对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禁止性行为进行了列举规定。三是在修订草案第八十三条中增加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内容。四是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退出义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据介绍,二次审议稿审议后,市人大有关部门还将通过多种形式向公众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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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 何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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