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罪的主体认定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具体可以分为三类:开票者、受票者 和介绍者。
1.开票者
开票者一般是以赚取手续费为目的的单位和个人,向那些没有实际货物销售和提供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者当中,有一些开票者是依法成立的单位,因为一些人情关系或为了赚取少量的手续费,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有一些是专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而成立的空壳公司,他们通过伪造事实和证明等方式,获取一般纳税人资格,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手续费,牟取暴利。
2.买票者
买票者,一般是由于单位的进项税额不足,为了弥补这种情况,通过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销项税额,从而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
3.介绍者
介绍者是指处于开票者与买票者之间的,为双方牵线搭桥的中介单位或者个人,并因此获得利益。因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当中,开票者与买票者并不是双方都认识的,也不能随时随地见面成交以达到各自的目的,因此,可能需要一个中间人从中斡旋。此外,有些介绍者专以此为业,他们拥有很多的人脉资源,即有开票渠道,也有买方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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