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手筑网 同防共治”
松溪检察在行动!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犯罪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蔓延,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维护松溪县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2019年5月24日,松溪县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松溪支行、县金融办、渭田镇政府、渭田镇农村信用联社开展以“携手筑网同防共治”为主题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一、宣传内容
(一)宣传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
重点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增强“买者自负”和“风险自担”意识,教育群众远离非法集资。
(二)宣传理财知识,帮助群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
介绍与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金融知识,向广大群众介绍非法集资活动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教育群众怎样识别非法集资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识别能力;介绍合法的投资渠道和理财方式,不断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做到理性投资,合法理财。
(三)以案说法,宣传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
宣传近年来发生在身边的非法集资案件,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和风险性,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并积极支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
通过开展本次宣传教育活动,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切实增强了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提高识假防骗的能力,充分发挥宣传工作“教育公众、防范风险”的积极作用。
二、典型案例
2008至2014年间,陈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松溪县某公司名义,以借款的形式,承诺付利率不等的利息向43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300万余元,扰乱金融秩序,并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496万余元。2017年,陈某某被松溪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三、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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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读懂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的含义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集资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4、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检察官
教你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一)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二)辨识非法集资“三看三思三不要”
三看
一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
二看是否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书,理财产品是否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只有企业营业执照,没有金融监管部门批文,是不能销售理财产品的;
三看资金投向领域是否安全可靠。
三思
一思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
二思理财产品是否符合市场经营规律;
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三不要
一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因为他们往往拉大旗作虎皮;
二不要盲目相信熟人介绍、专家推荐,因为他们也可能被骗了;
三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因为高额利息都来自自己的本金。
检察君提醒大家:
集资参与者一旦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不要抱着侥幸心理,期望非法集资者按期还本付息,更不能再向非法集资者注资,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应当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
法条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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