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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与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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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泽君

原文载于《电子知识产权》2019年第4期

摘要:“一带一路”倡议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越来越多的沿线国家加入其中,沿线各国经济贸易的合作更加深入,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作显得尤为重要。如何打破知识产权壁垒,尝试用区域制度一体化方式达成共识,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可以为贸易合作铺平道路,而且对知识产权的区域性价值贡献具有重要意义。沿线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各不相同,保护力度参差不齐,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面临诸多问题。鉴于此,中国应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国方案”,充分发挥国内、国际双向促进作用,加强区域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尊重各国差异,共同构建知识产权统一规则,推动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促进共同发展。

关键词: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合作

引言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形成,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出现了以自由贸易协定为主要形式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新趋势。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既促进了不同国际主体之间的相互融合,又增强了区域国家间的国际竞争力。在现代国际贸易体系中,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贸易规则、投资规则一起成为国际贸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各国知识产权法基本规范不断完善,保护范围逐渐扩大,制度创新与变革日益频繁,知识产权立法呈现出现代化、一体化两大趋势。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表现为这一制度在区域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影响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一、 问题的提出

(一) 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内涵

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上位概念是法律制度一体化,法律制度一体化的上位概念是一体化。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是一体化中一种特殊的形态。对于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界定,国内外均存在不同观点。郑成思先生指出通过弱化知识产权地域性来解决其地域性与智力成果流动之间的矛盾,并在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的专著中较早提出知识产权一体化的问题。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应有个共同的标准。吴汉东教授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中将知识产权立法的一体化界定为保护的基本原则与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的普适性。在其他有关论述中,体现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体化与知识产权法的一体化为同一概念。还有学者将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与知识产权趋同化严格区分。国外学者使用了不同的词汇对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现象进行描述,大致包括协调,和谐,趋同化,一体化。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有时是指双边或多边知识产权的协调。国外学者在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方面勾勒了一个更广泛的范畴,既包括制度的同一性,也涉及制度的差异性。知识产权制度的趋同化,指的是各国的知识产权规范趋同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框架之中。国外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主要集中两方面,一是某些超越国家因素的制度一体化,即知识产权制度的区域一体化,二是知识产权制度在WTO体系中的一体化。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是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相互作用,对立统一的结果。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是建立在一体化、法律一体化的内涵与基础上的。本文探讨的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主要是指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之间差异性不断缩小,同一性不断增强。

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有其内在因素和外在根据。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的内在因素体现在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内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一致性是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的内在可能性的基础,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差异性则是其必要性的前提。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有三种路径可以实现。一是根据各国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的法理基础,沿线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相互借鉴和移植;二是根据国际法效力高于国内法效力的法理基础,沿线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可在国际条约的框架下进行一体化;三是根据国内法对国际法的影响的发力基础,沿线各国可采取一国知识产权制度成为国际条约的主要内容的推进方式。

(二)“一带一路”倡议与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的意义

2013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倡议,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2015年《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的公布使得“一带一路”成为新名词,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一带一路”倡议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倡议牵涉65个国家和地区,共建“一带一路”是国际合作以及全球治理新模式的积极探索,将会促进沿线各国多元、自主、平衡、可持续发展。

五年来,中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与一百多个国家和二十九个国际组织签署了一百四十九份政府间合作文件,赢得了广泛共识。2018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围绕“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塑造良好营商环境”为主题召开,其后中国努力构建“四边联动、协调推进”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新格局,积极推定有效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构建,推动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建设。

“一带一路”倡议为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创造了机会,有望让区域内各国超越现存的国家知识产权平台和框架,探索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的共同利益,逐步化解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矛盾和分歧,形成相对统一的合作框架。在沿线国家共同推动下,实现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推动沿线各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和经济繁荣进步;有利于完善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知识产权生态体系更好发展;有利于促进沿线各国不断创新,加速发展,促进全球知识产权体系建设,实现区域内可持续发展。

二、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现状和问题

沿线各国法律一体化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既具有法律一体化的共性,又有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特点。其内在因素体现如下:沿线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着共同规则,共同原则;沿线各国有可以借鉴移植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实现类似的法律功能;各国普遍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缔结了相关的国际条约。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差异较大,对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不一,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的外在根据表现如下:一是国际基础方面,沿线各国科技文化发展,智力成果跨国界流动加大;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决定了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必须消除差异、加强统一;区域政治一体化的进程影响并推动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发展。二是国内基础方面,沿线各国科技文化水平比较接近,各国具有共同的客观基础和共同的法律需要;沿线各国对国家利益的维护是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的推动力;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私人利益,沿线各国权利人要求统一保护,从而推动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沿线国家某些国家和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共同的历史渊源。“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现状分析如下:

(一)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差异较大,知识产权保护各不相同

1.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及保护近况

改革开放以后,知识产权专门法相继颁布实施,又根据中国具体国情历经数次修订,并相继颁布实施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等,规定了严格保护的战略部署及详尽的实施计划,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保障。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大力倡导创新文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8年3月《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规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秩序,对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机制,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具有重要作用。2001年中国加入WTO前后,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截至目前,中国已与国际接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门类较为齐全。中国政府和司法部门严格履行加入WTO之时的承诺,并加入了相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同时积极参与、建设并坚定维护知识产权国际规则。

中国分别在北京、上海、广州成立知识产权法院,并在15个城市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三审合一”在全国法院普遍推行,促进了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尺度的统一和质量提升。特别是在过去五年中,全国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近80万件,其中专利侵权假冒案件19.2万件。

中国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方面做出较大努力,重新组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并建立了行政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201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强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加大惩治力度。知识产权大保护、严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格局已基本形成。

中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国际合作,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与WIPO为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发展,在北京共同签署了《加强“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共同倡议》。《2018年国际知识产权指数报告》显示:中国以19.08分位居50个经济体的第25位,较2017年上升2位。2018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启动,探索建立中国与沿线各国知识产权合作机制,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向着普惠包容、平衡有效的方向发展。截至2018年8月,中国已与“一带一路”沿线近40个国家建立知识产权双边合作关系,与GCC、ASEAN、EAPO等地区组织签订了合作协议。

2.“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及保护近况

“一带一路”倡议契合沿线国家的共同需求,沿线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不断加强,如专利方面,2017年,中国在沿线国家(不含中国)专利申请公开量为5608件,同比增长16.0%,专利申请初具规模,其中,在印度专利申请公开量近三千件,在俄罗斯专利申请公开量已达一千三百多件。 近年来,沿线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如下:

中亚国家和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有明显区别,总体看来,主要体现在申请注册、知识产权类别和时间性原则方面。中亚国家商标和专利的保护采用申请注册保护原则,不同的是这些国家实行刊登生效程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中亚国家知识产权的分类比较宽泛,根据领域的区别可分为如工业、农业、商业专利商标等,据此形成较大的保护范围。此外,中亚国家知识产权构成也有很多禁止性规定,如不得使用国家领导人和官方机构词汇、用语,不得违背当地道德风尚等。此外,行使发布和执行权力的国家知识产权机构也不同。

中东欧有8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已达到TRIPs要求,但不同国家之间仍存在差异。中东欧国家经济发展良好,政局相对稳定,其中波兰、捷克等已经加入欧盟,执法严密,注重私权的保护。中东欧各国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历史悠久,法律制度差异明显。具体而言,波兰比较重视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执法,警察和海关内部设有专利等知识产权执法服务;海关总署设立专门知识产权部负责专门事项;海关官员负责知识产权维权行动,既可以基于权利人的申请又可根据职权主动扣押侵权物;与周边国家定期联合检查。保加利亚知识产权执法服务为警察和海关内部。捷克比较重视海关、消费者、刑事执法机关与法院共同维权活动。匈牙利比较重视执法依据,海关实施海关边境救济措施可依据知识产权单行法。罗马尼亚知识产权执法要求严格、程序相对严密。知识产权产品需要进行相关备案,否则不受海关保护;侵权发生后海关可先采取相对有效的海关边境措施,经权利人申请后,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程序启动民事或刑事程序;海关需严格审查侵权情况,若符合条件,才可销毁扣押的货物。

与中东欧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不同,中东国家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则相对薄弱。阿联酋知识产权制度相对完善,但其他国家还存在诸多不足,创新方面、法律体制等方面有待提高。专利保护方面,中东国家均实施专利法并设立了不同阶段的专利管理实施机构。但在商标注册和外观设计的国际合作方面,GCC各国表现得并不积极。

东南亚地区深受美国、日本等知识产权大国的影响,各国知识产权体系差异较大。从知识产权保护立法角度看,有的国家实施专门的立法保护,如新加坡等国家;有的国家实施综合保护政策,如菲律宾等国家;还有一些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直接体现在民法典中。不同的立法模式产生不同的保护规则。仅从专利法立法方面来看,东南亚各国立法差异明显。有的国家在专利法设置了统一保护规则,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统一在专利法中保护,如菲律宾、越南、柬埔寨和老挝;有的国家的专利法没有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纳入专利法中,只保护发明专利,如新加坡。此外,东南亚地区比较注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如马来西亚等国家已加入《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其与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比较接近,专利、商标、工业设计、版权、地理标识以及集成电路图等皆为这些国家的保护对象。

俄罗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符合基本的国际标准,在体制机制建设、机构改革等方面特色突出。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经历了单行法和完全民法典化的过程,2008年以后其知识产权法主要体现在其民法典中,不再实施单行法。《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为知识产权法篇章,采纳了先前知识产权单行法的规则,包含了对所有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则的总则部分和对专利、商标、著作权保护的分则部分。民法典第四部分第70章和71章主要是著作权法内容;第72章主要是专利法内容;第76章主要是商标法内容。民法典的实施进一步协调了知识产权法与国际法律法规的关系。俄罗斯在机构改革方面也做出巨大努力,知识产权相关机构主要有行政主管机关和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其他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主要负责专利、商标的争议解决、审查、许可、转让、登记等行政工作。为确保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适当和正当裁决,俄罗斯于2011年12月实施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立法变革;但该法院2013年2月成立至今尚未开始审理案件。此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方面,实施执法打击,内政部设立专门部门负责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在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方面,俄罗斯注重与周边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并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达成合作协议,签署国际公约,施行“区域用尽原则”。

印度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比较独特,注重知识产权的立法保障,重视司法、行政和民间的配合。印度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特点是不断更新与完善国内法律制度,使之与国际条约接轨。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方面,提供了民事、刑事和行政救济途径。同时,印度比较重视其他执法保护方式,《进口货物的知识产权实施规则》规定了海关监视公告,以防止进口的货物侵犯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电子方式或向海关税务司申请海关监视公告以避免侵权商品进入印度,但每项知识产权需要单独提交申请。

3.各国共同缔结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情况

《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于1967年修改时,WIPO成员国又签订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70年公约生效。截至2018年9月15日为止,WIPO成员国有191个国家。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标准不一,但都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绝大数国家都加入了WIPO,俄罗斯、中亚以及中东欧部分国家还加入了亚欧专利组织。新加坡、波兰、斯洛文尼亚、乌克兰、土耳其等16个沿线国家签署了PCT条约、巴黎公约、TRIPs协议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

(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的问题

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是一个动态的、相对的过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问题。“一带一路”倡议下,沿线各国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呈现出如下问题。

1.沿线各国普遍参与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程度不高。随着各国经济、政治、法律的发展,制度之间同一性趋势明显加强。但根据上述分析介绍,沿线各国普遍参与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的程度不高。具体体现:一是趋同程度不高。虽然沿线各国通过借鉴或移植别国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都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解决了制度有无的差异,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体例、保护原则、保护理念、保护时间等方面仍存在很大差异,趋同程度仍不高。二是缺乏形成普遍性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优势。虽然沿线国家已经缔结多个国际条约,但由于各国在经济发展、历史文化、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等方面差异较大,在确立普遍性规则方面优势并不明显。各国在国际条约的框架下有待加强实现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三是超国家性质的知识产权制度较少。就区域而言,东盟、欧盟内部的专利制度、商标制度等已经具备超国家因素的特点,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的代表。沿线诸多国家知识产权制度不同,但超国家性质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多。

2.沿线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内容广泛,但保护规则并不统一。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不仅要在形式上趋同,一体化的内容也需要统一。沿线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是以国际条约为连接点的一体化,各国在知识产权立法或修法之时多以国际条约为参考,形式上具有趋同性;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分为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实体性规范,主要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义务内容。程序性规范主要规定了实现知识产权和行使知识产权的规则、方式和途径。就知识产权类型而言,知识产权一体化的内容包括著作权、商标、专利等。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内容广泛,具有趋同性,但各国基于本国利益及国情的考虑,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并不统一,相关程序亦有区别。

3.沿线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不同。《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及TRIPs协议均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但体现的是保护的高水平化。这种最低标准却是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的最低门槛,但对于沿线发展中国家而言,这些最低标准却是“高标准”。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要求知识产权保护应具备高标准。沿线国家制定知识产权制度必然考虑国家科技水平、公共利益等方面,因而其保护标准并不与国际知识产权最低保护标准一致,更难达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沿线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各不相同,保护力度参差不齐,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突破知识产权壁垒,采取必要措施缩小各国差距,加强共同保护是必然趋势。

三、“中国方案”推进及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构想

在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制度进入了一个统一标准的新阶段。WTO各缔约方对知识产权利益的协调与分享提出新要求,围绕TRIPs协议进行国际磋商,中国应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发挥参与者、建设者、贡献者的重要作用,做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协调,推动中国方案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既是中国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提出的合作发展的国际战略,也是本土战略。

(一)“中国方案”推进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

1.完善国内知识产权相关制度

立足国情,逐步完善相关制度。中国仍是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都有待提升,不能盲目模仿西方国家的制度模式,必须根据中国当前具体发展水平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在的制定应当立足于中国的基本国情,根据国际知识产权发展要求及国内知识产权发展的具体状况,逐步修改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妥善处理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引进与本土化问题。域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固然值得学习和借鉴,但不能照搬照抄,应当妥善处理其本土化问题。同时明确重点保护的对象、重点扶持的产业,从而制定确切的政策,逐步引导知识产权创新主体主动参与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中去。

2.搭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信息平台

中国在推进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进程中,首先,构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信息的国际网络化信息平台,根据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借助已有平台和机构,为知识产权用户提供信息检索、查询、展示等服务。其次,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及时有效披露和追踪各国、各行业知识产权动态,及时通报行业对知识产权维权情况,为创新主体分享知识产权信息提供途径。同时,拓展信息平台的应用方向,提供知识产权侵权救济途径,共享知识产权维权新方法。

此外,中国企业可通过海外设权以合理部署知识产权并全面保护自己的产品;积极应对海外侵权,结合预先防范和危机处理。

3.构建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体系

中国应抓住时机,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构建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和海外维权援助工作体系,逐步推动形成由有关政府与其他机构等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工作机制。

首先,政府应当从制度建设、工作措施、资金保障上引导构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体系。其次,充分发挥企业海外维权的主体作用。积极主动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构建“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联盟”维护企业利益。再次,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建立合作维权工作机制。同时,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对海外维权的支撑作用,调动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帮助企业做好搜集证据、申请临时措施、应诉、判决执行等方面工作。

(二)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的构想

1.构建合理的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规则

沿线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不同,保护程度、创新水平差异明显,构建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应当立足各国国情,明确国际环境,根据国际通行规则和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共识,制定符合区域发展的、符合国际保护标准的、强弱相济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明确知识产权国际环境。WIPO规定了通过合作方式,促进国际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同时也规定了各联盟间的行政合作。WIPO将各国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分歧、纠纷等公开讨论与协调,各国也比较认可。联合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更高要求,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更倾向于国际知识产权协调。沿线国家大多都加入了WIPO,应当明确知识产权国际环境,完善国内相关制度,逐步融入知识产权国际化环境中;在制定知识产权制度之时应当遵守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符合国际保护的最低标准,并逐步接轨更为先进的保护条款。

分析现有国际条款,逐步达成共识,共建合理的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规则。从现有国际知识产权条款中不难看出对知识产权属于私权,但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应有很大的灵活性,如在TRIPs协议中关于转基因食品方面的保护条款中体现的是保护弱势一方。这些涉及到生命健康、公共利益、文化传播、不正当竞争等部分,应引起各国的重视,应在公共领域部分达成共识。WIPO为各国立法提供了一个基本标准,各国应当遵守现有国际公约,分析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款,逐渐与其他国家达成共识,逐步缩小与其他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的差距,突破知识产权壁垒,在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共建合理的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规则。

2.尊重差异,共同发展知识产权制度

沿线各国应当积极参加国际制度的协商,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双边、多边合作,与东盟、欧盟知识产权组织交流协商并制定知识产权制度,在之前的合作中汲取成功经验;尊重各国差异,立足本国国情,着重制度创新,充分储备创新经验,积极应对全球化浪潮,共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明确知识产权制度选择的立场、原则和对策。“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应明确当前经济全球化和经济区域一体化的国际背景。首先,中国与沿线各国应当本着和平发展创新发展的积极态度来完善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制度,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实现更大水平、更大规模的对外开放。其次,在国际发展大背景下,各国应当明确自身发展的立场和定位,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投身于体系的改革。再次,“一带一路”倡议下推动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各国应当坚定自身的信念和原则,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的观点,充分利用成功经验,积极谋求共同利益,促进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与发展。

尊重差异,共同推进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沿线国家分属于不同法系,法律渊源亦不完全相同,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中应注重尊重各国制度差异,逐步形成命运共同体和互利共赢机制;注重推进的方式和措施,加强培养和引导工作。合理的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规则不仅体现在区域内各国满足国际知识产权最低保护标准,也体现在该规则符合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要求。该规则应在谋求共同发展、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尊重各国差异,采用统一保护与区别保护相结合的方式;充分研究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与区域规则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切勿封闭;顺应时代潮流,积极融入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

3.加强知识产权区域合作,推动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

沿线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也符合“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目标。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区域合作,共同推进《共同倡议》实施。

首先,加强沿线国家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调和不同国家之间的矛盾,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建设平台,不断促进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其次,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战略的交流,相互借鉴各领域内知识产权方面的创新做法。再次,共同构建知识产权机构,建设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体系,积极开展注册、审批建设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同时,鼓励创新,加强知识产权务实合作,积极构建协作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此外,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宣传,提升各国公众维权意识,开展交流与合作。再有,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培训,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和“一带一路”建设平台努力培养复合型人才。最后,加强信息共享和利用,共同建立知识产权数据信息库提供优质服务。

4.促进国内、国外双向发展

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的发展,涉及各个方面,不仅需要沿线各国之间制度的协调,也需要沿线国家对国内法律制度进行相应调整,充分发挥国内、国际双向促进作用。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以“一带一路”为依托,促进国内国外双向发展,共同促进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进程。首先,中国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充分利用国内发展优势,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一带一路”沿线的自由贸易区建设,调动各方力量积极构建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区域贸易实施规则。其次,顺应世界发展趋势,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不断完善国内法律制度,调整政策,推进沿线国家制定切实可行的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再次,加强各国交流与合作,在促进国内产业发展之时,维护各国的传统文化等利益共享机制。

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的推进,应是沿线各国共同推进的过程。首先,沿线国家应当认同《共同倡议》,共同推进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主动协调国内法与国际法相适应。其次,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进程中,各国应充分尊重各个主权国家所实施的知识产权制度,考虑并尊重各国在经济发展水平、文化、创新能力以及国内法律制度方面的差异。再次,沿线国家应当在知识产权领域保持紧密的合作关系,维护各国的共同利益,加强知识产权制度、战略方面的沟通与协作;坚持互利共赢理念,定期相互交流经验,加强在传统领域和诸如互联网等新兴领域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共同推进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

结语

“一带一路”倡议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符合“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目标,也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沿线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各不相同,知识产权标准不一,但各国都比较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应充分尊重各国差异,加强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共同构建合理的区域知识产权统一规则,维护各国共同利益,促进共同发展。

Research on the Integration of "One Belt and One Road" Initiative and Regional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bstract: "One Belt and One Road" initiative has attracted the attention of many countries in the world, more and more countries have joined in the initiative. The economic and trade cooperation among countries has been deepened. How to break down intellectual property barriers? How to reach consensus through regional institutional integration? Solving those problem can not only pave the way for trade cooperation, but also contribute to the regional valu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ue to differ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s and protection effort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ional system integration faces many challenges. In my view, China should push forward the "One Belt and One Road" initiative, implement the" China program", give full play to the two-way promotion role of both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strengthen reg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operation, respect the differences of different systems, jointly establish unified rul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mote the integr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ional systems.

Key words: One Belt and One Roa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stitutional integration; Cooperation

因篇幅原因,注释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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