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提到拆迁大家最在意的就是丰厚的拆迁款,现在很多买不起房,或者房子老旧又不想花钱买新房的人,都在祈祷自家的房子能被拆迁,这样可以拿到很大一笔补偿费,但拆迁也伴随着很多矛盾的产生,主要源于拆迁款的分配问题。
比如说父母的房子拆迁,兄弟姐妹该如何分配拆迁款的问题。例如房东与租户在拆迁时的矛盾纠纷。家庭矛盾的解决都是自己家的事,能关上门解决的都不会闹大,而房东和租客的拆迁补偿矛盾一般都不嫌事小,务必闹大,今天就跟大家说说房东租户在拆迁上的补偿问题。
前几天看到个帖子,是说一租客租了某房东的房子租了三年了,现在赶上房东的房子拆迁,拆迁日期临近,但是房租到期时间还很久,但是房东想让租客做好准备,尽快搬出去。然而该租客却表示,他在这里已经住了三年了,租期又还没有到,现在房子要拆迁,那拆迁款多少是不是都跟他有点关系?
关于这点我们先来看看法律上拆迁强制安置对象有哪些?
1、 户口恰好在拆迁范围内且拥有房屋产权证,如果是农村居民的话,则指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的农民;
2、 拥有原拆迁范围内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以及配偶,配偶不在该拆迁范围内居住或者没有户口但长期在该拆迁范围内居住的配偶;
3、 无住房,但户口在该拆迁范围内,且在拆迁范围内的住房居住长达三年;
4、 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后出生且在原被拆迁人户口内的人员;
5、 户口仍在拆迁范围的被征收人家庭外嫁女;
6、 房屋及户口仍在拆迁范围内的服刑人员;
7、 迁入拆迁范围但户口在外地被拆迁人配偶。
刚才说的租客刚好满足居住三年的要求,那么该租客能够分到拆迁款吗?其实不然,在新发布的征收补偿条例中却强调,只能将被拆迁范围内的产权所有人作为补偿对象,与承租人作为安置对象并不同,对于承租人的补偿,和产权人的拆迁补偿并不是一回事。
假如房屋存在经营性行为,由于拆迁问题造成停产停业,按照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对产权人进行补偿,但现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存在经营性行为的其实是租客,租客可以租赁合同为依据,要求政府对租客停产停业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假如不不是营业性质,只是单纯的居住,原则上来说,政府并没有对租客进行补偿的义务,但是由于拆迁问题,房东对租客存在违约行为,需要对租客进行一定的违约补偿,而这份违约补偿,和房东自己应的拆迁补偿没有关系。租客只能通过协商的方式,另外争取自己因强制搬出遭受的损失,然而缺乏法律支撑,这种私下协商的做法,相当依靠运气及房东的“善意”。
而一位在乡镇街道工作参与过拆迁的网友对这一问题也做了解答:房屋租客一般会与房屋主签订租房合同,合同如果没有到期,又面临拆迁,那项目部必须给予租客补偿。补偿分三个部分,第一:返还未到期的房租费用。第二:搬家费用。最后就是房屋过渡的补偿费用。
有网友对此持反对意见:“返还未到期的房租费用”,如果直接从补偿款中扣除相应的租房费用,则侵犯了房主的利益。因为房主和租客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通过合同去解决。如果另行支付给租客租金,肯定支付了双份的补偿款,如果使用的财政资金则是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也有不少善良的人认为应该“善意”的给点,对于这个问题各位房东和租客们怎么看呢?到底该不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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