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骗取国家税款数额该如何认定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两个立案量刑标准:一是虚开税款数额;二是骗取国家税款数额。那么如何认定骗取国家税款数额呢?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有些行为人只是虚开销项税额,或只是虚开进项税额,但有些行为人可能同时存在虚开销项税额和虚开进项税额的情况。
1.仅存在虚开销项税额或虚开进项税额时的认定
在行为人仅存在虚开销项税额或者虚开进项税额时,这是骗取国家税款的数额比较容易认定,其数额即为受票方实际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数额,这是的受票方包括销项受票方和进项受票方。
2.同时存在虚开销项税额或虚开进项税额时的认定
在此种情形下,需要区分行为人是否存在实际经营:(1)在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行为人同时虚开销项税额与虚开进项税额,骗取国家税款数额为销项受票方与进项受票方实际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税款数额之和;(2)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不存在真实交易,没有增值,并不存在纳税的义务。那么,行为人虚开进项税额来抵扣其虚开的销项税额并不能产生骗取国家税款的后果。因此,骗取国家税款数额仅仅系销项受票方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税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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