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转者按:
一、案中房产来源于官方司法拍卖流程,属善意所得的合法产权,应得到法律保护。
二、没有办理房产证,不是因为超建,而是因为主管部门多年推诿拒办,不作为所致。
三、二十年多前的深圳及多数地区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在核准面积之上加盖是默许的,也可以办理产权证。据不逆及既往的原则,不能用现在的违建标准衡量当时的行为。
四、在城市化进程中改造贫民窟的时候,用今天的司法判决否定过去的司法拍卖结果,调动司法权为行政权背书,目的是人为降低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性自信,进而压低拆迁成本,实现城市扩张的目的。
五、在产权保护不断被强调的当下,处于改革前沿的深圳将面临司法公正和部门诚信的考验。
导读:
近日在北京,我国行政法、规划土地法著名专家以及行政管理学者济济一堂,就深圳市罗湖区规划监察部门对于市民陈艳金、薛俊从法院拍卖所得房屋被当作“违法建筑”予以处罚的事件进行了热烈的研讨,达成了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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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近日在北京,我国行政法、规划土地法著名专家以及行政管理学者济济一堂,就深圳市罗湖区规划监察部门对于市民陈艳金、薛俊从法院拍卖所得房屋被当作“违法建筑”予以处罚的事件进行了热烈的研讨,达成了共识,即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司法权,应当保护经过合法程序、从法院拍卖获得的“善意取得”的房产,对于没有违法者,有关部门不能处罚。政府部门应当遵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否则谁还敢参与司法拍卖?公众将没有安全感。
据主持人介绍,该研讨会是公益性、非盈利性的财产保护学术研究项目的一部分,专家发言没有预设的倾向性,完全按照法律及证据说话,其观点仅供学术研究使用及提供给当事各方作参考。
该学术会议仅仅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讨论,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对于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全部责任,研讨会的主办者、发言者均不对由于案件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之瑕疵或错误所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按照当事人薛俊介绍:我的房产是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玉龙新村D区27栋14套私房。
这14套私房是一栋,一共是七层,第一层是三套,第二层到第六层是各两套,第七层是一套,总共一栋楼加起来是14套。
原来就是一个村民1993年兴建的,他是通过正确的审批、有规划证、建设证建设的。
这栋楼在2002年的时候经过人民银行的申请,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查封,因为涉及到当事人原来产权人拖欠银行的贷款,所以被查封。
2002年的3月份,经过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这栋房产一共七层14套房子,总共是848平方米,评估价当时是每平方米5900元,总价是500多万元。
经过评估,法院进行审理,2003年3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00鞍经执字第40号裁定书:以上述房地产500多万抵偿人民银行属下的一个公司,就是当事人拖欠人民银行属下公司的相关债务。
做出了抵债的裁定以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这个裁定书,以及法院相关的通知送达了深圳市规划国土部门以及当地的政府进行备案,等待产权过户。
2005年的时候,人民银行属下公司叫做鞍山证券公司和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设立的汇达资产托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个罗湖区住宅项目资产转让协议书,将上面一栋楼14套房子移交给汇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由汇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置。
汇达公司经过法院的同意于2004年4月份公开拍卖以上的房地产,就是刚才讲的14套房子、这一栋房地产。
本人在这个拍卖会上进行举牌竞买,最后我取得了14套房子的举牌举到了,取得了产权人。
2007年的时候,我跟汇达公司,即拍卖的委托人签订了《深圳罗湖区住宅资产转让协议书》,汇达公司就把这栋楼,以及相关的资料移交给我。
本人就根据相关的规定向鞍山市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和过户手续,鞍山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份向深圳市国土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国土局将这栋14套房子过户到我的名下。
本人拿着这个相关的资料到国土局要求进行过户,过户到我本人的名下。
2007年的时候,我前往了当时国土局所在地,就是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3046号提交资料,要求当地的国土部门给我办过户手续。
当地国土部门接到了我的申请、要求的资料以后,告诉我说可以过户,你把资料就放在这里,等我通知你。
本人觉得这个是法院的东西,我就等他通知了,这一等就等了很多年,我就觉得法院的东西过不过户就无所谓了,就一直延续到现在没有过户。
本人认为这个房子是经过拍卖来的,属于市场的商品房,它的情况就是法院的法律文书是可以作为物权发生变动和所有权的凭证,一直没有去催促,没有去及时的催促国土部门。
国土部门收到我这个文件以后,到现在为止也没有跟我讲怎么样,一直没有说这个不能过户。
在2016年的时候,当地政府对我这个合法房产所在地的区域要实行旧房改造,也就是所谓的棚改。
我也跟当地的政府经过了很多次的沟通和协商,在2017年3月8号政府部门,也就是罗湖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我签订了一个前期补偿协议,协议里面约定按照法院裁定的面积849平米进行红本补偿。
签完这个协议以后,按照相关的规定本人也履行了协议的相关义务,把钥匙给了他们,把整栋楼交给了他们进行测量核实,经过核实这栋楼一共是14套,我也是按照14套跟他签订协议的,总共面积是849,跟原来法院裁定的面积基本是一致的,就差了1平米,法院的裁定面积是848,政府部门测量是849,就差了一平米,实际上基本是一致的。
签完这个协议以后,我把楼也交给了政府,但是政府就一直没有给我补偿。
然而到2017年5月26号,签订了协议以后的两个多月后,政府部门突然给我做出了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他说这个房子是违法建筑,要对我的房子进行强制拆除,真是晴天霹雳、天翻地覆的一个情况。
我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我这个房子是通过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的,这么多年一直在使用,出租时一直在向政府交税,政府从来没有说我这个房产是违法的。
我也跟政府签订了前置补偿协议,应该是能够得到补偿房产的。
按照当事人陈艳金介绍:我的房子跟薛俊的是一样的,两个房子在深圳市罗湖区木棉岭95号和101号,我这个房子是1996年的时候通过人家介绍在法院购买的,有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也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裁定书,购买两栋房子的123万3千3百元付给了法院,我当时问过龙岗区法院,法院告诉我是合法购买的。
2016年年底,深圳市罗湖区将该地域设立棚改项目,将我们的房子按照违法建筑标准进行赔偿,我不同意,后来收到了《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处罚通知书》,我不服处罚决定,就向法院起诉了,法院一审,二审也判我的房子是违法违建。
但我认为这个房子的来源是从法院购回来的,这个房子我没有任何加建,没有改造,还是我从法院购买时现状,所以他判我是违法建房是错误的。
一审、二审把我的房子也按违法违建判决了,罗湖区棚改部门没有给我一分钱的补偿,把我一家人都赶出去,现在没有房子住。
中央民族大学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客座研究员熊文钊教授认为:行政权不能对司法权进行僭越,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司法的权威性。
当地政府部门的处理是有问题的,房产的基础是合法的,是有手续的,当时法院拍卖过来跟违建扩建行为没有关系,他们没有做违法行为,不能对没有违法的行为进行处罚,他们是合法的通过拍卖取得财产权力的当事人。
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关系的法治原理是,行政机关要通过司法行为予以确认,而不是反过来,行政权对司法的判决进行评价,这样的话,司法行为完全没有权威性。
所以,行政机关要承认司法的权威,这个案件的问题主要在这儿,行政权搞不清楚自己的位置在哪里。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湛中乐教授指出:经过了司法机关的确认,不能够认定为违法建筑,应当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事实,就是薛俊陈艳金,不是通过贿赂,而是通过正常的拍卖程序从法院获得的,是依法从法院拍卖中获得的财产,这其中确实原来的建筑物主人存在违法建设的问题,但是你没有处罚,理论上就终结了。善意取得人并没有违法。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南京大学等校客座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重大经济课题研究小组成员付小平教授认为:一方面政府应当考虑当时的背景情况,另一方面这个案子的确反映了某种权大于法、行政部门超越司法的状况。
他说:邓小平1992年南巡,那个时候的深圳就是个小渔村,1993年普遍建房的时候,可以说市政府也是违建,当时批的也没有这么多。
当时响应邓小平的号召,深圳飞速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做过一个统计,97%以上的房子不在规划范围内。
何况你们的房子是通过法院法拍而来的,处罚你们,是典型的权大于法。
法学泰斗、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中国十大杰出法学家之一的夏家骏教授认为:本案也是反映了权大于法的状况,他说咱们这方面是交了税费的,是善意取得的,不应当被强制执行,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著名学者、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原副秘书长罗立为建议去找检察院抗诉并且多管齐下,才会有一个比较好的结果。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研究生实践导师张志同律师认为:有关当局应当考虑到利益的平衡,应当考虑到法律的公平公正,应当平衡社会效果、司法效果,尊重历史,尊重司法,不能用行政处罚否定司法权,法律秩序不能违背和打乱。
只有尊重司法的最终权威,公众的行为才能够恒定,如果通过司法、法院拍卖得来的都可能被认定为违法的东西,还有谁去敢做这样的拍卖,参与拍卖,我买回来后会天天提心吊胆,这种情况一旦发生了,公众就没有安全感。
著名评论家、世界导报社社长罗竖一、人民网慕课法学院栏目主编、著名学者金仲兵、著名新闻评论家王法明等也发表观点支持陈艳金、薛俊所主张的权利,认为行政部门应当放弃截留民众利益的想法,依法行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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