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那么动产质押中有什么是需要了解与注意的呢?今日晏艳律师为您解读动产质押有关问题。
质物
所谓质物,就是动产质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标的物。晏艳律师表示,质物是由出质人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动产,质物是动产质押担保的核心。因为质物是动产质押法律关系中用来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以质物的价值最终确保质权人的债权实现。质物必须是动产,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个原则,也是和传统上的抵押权(抵押物为不动产)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
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晏艳律师表示,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 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利息
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晏艳律师表示,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而对于利息,晏艳律师表示利息指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违约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给付债权人的金额 。
费用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晏艳律师表示,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费用等。
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晏艳律师表示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质权与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以物的状态为标准对物权所作的分类。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交通运输工龄抵押)、动产质权、留置权等都为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其法律意义在于,动产物权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与不动产物权均有不同。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晏艳律师表示,在具体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两种不同规定,一为交付公示主义,即规定未经交付,动产物权的让与仅在当事人间产生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另一为交付要件主义,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
律师评析
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晏艳律师表示,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因此,只有出质人将出质的动产移交以债权人占有,债权 人才能取得质权。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也必须控制抵押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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