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取名字这事,普法君就想起了一位基友,哦不!是“姬友”,这是春秋时期郑国国君郑桓公的名字。
除了“姬友”比较特殊,还有晋成公姬黑臀(认真的吗?)以及现代的“贺赫赫”“王者荣耀”、“刘氓”、“闪电球”等等,爹娘们为了孩子的名字也真是绞尽脑汁了。
给人取名字起得“奇葩”点大家可能多少有些不理解,但给动物起名字,总可以随心所欲了吧?那可不一定!近日,有人就因为在朋友圈上直呼狗狗大名,被拘留了十天!
这算怎么回事?!
原来被拘留的小班,近些年来一直靠养狗卖狗为生。今年3月份,他将一条待售的狗狗取名为“城管”并将图文挂在朋友圈进行出售。而后还继续发此狗狗的“生活照”,并继续以“城管”称呼之。
再过段时间,他又在朋友圈晒出称为“协管”的新狗狗。
于是有人“忍无可忍”向安徽阜阳当地媒体爆料。随后派出所也接到举报,称一男子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侮辱执法人员信息。民警当即展开调查。
5月14日,阜阳警方发布通报:该男子被依法传唤至派出所后,对自己的做法后悔不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颍州警方对班某东处以十日行政拘留。
网友们看到这后纷纷表达自己的看法。
一部分网友认为,这“骂人”也骂得太明显太猖狂了,侮辱的是一个集体,是对该职业的不尊重,该治治!也有一部分人认为虽然骂人不对,但不至于违法,这处罚太重,甚至是滥用职权,乱用法条!
骂人不对,带有侮辱性质的更别说了。但是问题来了,即使再怎么不对,至于构成违法吗?到底是小班真违法还是派出所滥用职权?
派出所是以寻衅滋事将小班拘留的。寻衅滋事在我国刑法和行政法律法规上都有相关规定,严重情况下才构成刑法上的寻衅滋事罪。而一般情况下,情节相对刑法的轻微,则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想必小伙伴们看完也不明所以,这法条上哪里写了在朋友圈骂城管是寻衅滋事了呢?
更深一步地讲,寻衅滋事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尚不严重,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这么看来,小班虽不知“是否违法”,但是他在公共场合有辱骂他人、无事生非、甚至是挑衅的故意,依旧涉嫌寻衅滋事。
但是!
有句话说的好,“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保持一定的谦抑性。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执法机关不宜对法律规定作出超出公众理解的解释。
任何辱骂他人、无事生非、甚至是挑衅都应作为“违法”处理吗?也不见得。只要能达到纠正和普及正确法律观,在考虑社会效益兼顾法律效益的情况先,给予口头警告和教育,也是可以的。
但也有律师认为,将其行政拘留并无不当。城管对维持城市稳定和秩序,整顿市容市貌功不可没。协管则属于协助管理人员,在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上也意义重大。
同时该律师认为,对这一职业群体名称,用在自己豢养的狗等宠物上已经违背公序良俗,含有对这一类职业群体的侮辱性质。如果对班某东行为不制止,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也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所以依法对其治安处罚并无不当。
“寻衅滋事”作为一个兜底性质条款,历来在一些案件上备受争议,但也有一些值得我们参考学习。
2018年8月,仁寿县发生一起个人极端案件导致2名警察重伤牺牲。事发后,整个仁寿举城哀伤。而微信平台上,一位网民在微信群内发布“杀人者是英雄好汉,警察是拿了证的土匪”等辱警言论,其发布的辱警言论涉及广泛,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后该人被刑拘。
另有,郭某受托发布《内蒙古大宗土地违法问题 引发官民关系趋于紧张》一文,内容被认定存在虚假信息,被内蒙古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话说回来,小班也是因为在朋友圈这样一个公开场合进行的不当行为,可能私底下悄悄说还真没人管得着。但是讲真,咱能好好说话就好好说话,有什么怨气咱也得讲个理,谁伤害到你的感情了,咱也得走法律程序,毕竟,在法律的庇护下,咱才可以“肆意妄为”!
好啦!到底小班算不算寻衅滋事,你怎么看?欢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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