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哈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案件,这是该院办理的第一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案件。
2008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哈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先后将吉木萨尔县二工镇大龙口村辖区集体土地及附近的国有土地共20块宗地,合计34.49亩非法转让给他人使用,给国家造成损失50余万元,被告人哈某实际获利9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哈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非法给他人转让土地合计34.49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态度较好,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91.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哈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理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官提示:
《中和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作者:孟雪莲
编辑:王 宁
校对:马文俊
审核:吕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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