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处置出新规
日前,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为盘活存量土地,保障公共利益,《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下称《处置办法》)正式印发,对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或容积率调整后处置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处置办法》适用于在 2015 年 10 月 9 日前经生效法定图则变更土地用途或者调整容积率的已出让未建用地的处置。按照该办法处置的已出让未建用地,需不属于闲置土地或者虽属于闲置土地但已依法处置完毕,可以由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开发建设。
《处置办法》提出,生效法定图则变更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申请对原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一是继续开发建设;二是公开转让土地使用权,其中土地用途若变更为居住用地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建设人才住房;三是纳入土地整备。
对于已出让未建用地申请土地用途变更或者容积率调整后继续开发建设的,《处置办法》规定,应当无偿移交生效法定图则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例如,由商业服务业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的,按照生效法定图则确定的容积率核算建筑面积。其中,超出原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部分建设为可销售的人才住房,其余建设为普通商品住房和相关配套设施(含商业)。
若已出让未建用地生效法定图则确定的用途与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用途一致,或部分用途变更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但主导用途一致,因容积率调整增加建筑面积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进行处置。
一是商业用地增加建筑面积的,除无偿移交需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外,还应将超出原合同约定建筑面积部分的 20%(须为办公用房或生效法定图则未规划的公共配套设施用房)无偿移交政府。
二是居住用地增加建筑面积的,除无偿移交需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外,超出原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部分均建设为可销售的人才住房。三是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增加建筑面积的,无偿移交规划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后,直接按照法定图则继续开发建设。四是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增加建筑面积的,则由市政府或市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深圳晚报记者 徐娅 责任编辑 徐再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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