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
张阿婆在横穿马路时,被一辆疾驰而来的电动自行车撞倒,肇事人李某竟骑车仓皇逃走,后被路人追回,张阿婆被好心人送医后,抢救无效不幸去世。交警部门认定,张阿婆横穿马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应当负事故主要责任。交警部门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事发时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25公里/小时。由此,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张阿婆家属认为,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而肇事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超过了20公里/小时,应当认定为机动车,李某辩称,自己驾驶的并非机动车。电动车是机动车吗?责任认定的结果是否合理?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吗?扔下张阿婆离开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
2.唐阳峰律师办案思路
作为张阿婆的代理律师,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要解决被告是谁的问题,是否能够寻找更多的被告主体或者更有偿付能力的被告来承担对我方的赔偿责任。其次,要重点关注肇事车辆是否为机动车的问题,这直接影响了相关赔偿比例的认定,从案情中看,本案车辆就是机动车。最后从责任方面下手,这直接关系到李某是否能够构成交通肇事罪,目前交警部门对于责任的认定对张阿婆来说是不利的。
3.王小箴律师办案思路
第一,关于被告主体的问题,作为被告方,我也希望能够加入更多、更有偿付能力的主体,李某偿付能力有限,这样做能够对张阿婆家属进行更到位的补偿。第二,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问题我与唐律师的看法截然相反,我认为这辆电动自行车就是非机动车。第三,关于责任的问题,我认为交警对李某负次要责任、张阿婆负主要责任的认定是非常合适的。
4.是否为机动车的辩论
唐阳峰律师:电动车撞到张阿婆时时速达到25公里/小时,这辆电动车极有可能在出厂时设置就已超过20公里/小时,如果是这样,这辆电动车就是机动车。我们还要考虑到,若这辆电动车出厂时的确是一辆非机动车,但也可能存在后来被改装的情况,若因改装而超过出厂功率,那么电动车的属性也转变为一辆机动车。
王小箴律师: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划分仅仅按照时速区别,那么国家法规和相应的标准就形同虚设。难道在路上骑自行车或跑步,谁速度快谁就是机动车吗?这肯定是不合理的。我个人认为,环境因素也有很大的影响。因为如果在下坡,或者是借助了风力,甚至有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习惯脚踏踏板,这类情况都会导致时速超过20公里/小时。但对于驾驶人来说,他主观上是缺乏精确判断时速的能力的。如果仅仅按照速度来判断,对于驾驶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因此,我认为还是应当依照国家法规和标准,依据车辆出厂核定功率以及限制的最高时速来判断,只要在法规限制的标准以内就是无可争议的非机动车。
唐阳峰律师:首先,电动自行车驱动的力量是来自于电动,而自行车等就算骑得再快,也无法改变驱动力量不是机动这一属性。其次,本案的案情中并没有下坡、人力蹬踏等描述,那么我们可以直接依据25公里/小时判断为机动车。
王小箴律师:速度标准过于单一,并且会有很多因素参与影响速度。如果是经由改装造成超速,建议还是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5.问:本案被告的认定为何有争议?
主持人成功:本案就是李某骑电动车撞死了张阿婆,为何对于被告是谁还有疑问和争议?
沈岱青律师:原被告律师都对被告越多越好这一点达成了共识,这就意味着能赔偿损失的人更多,原告家属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偿。关于被告是谁的问题,存在好几种情况,举例来说,李某虽然驾驶这辆电动自行车,但是是基于职务行为,譬如外卖小哥送外卖。除此以外,还存在其他的情况造成存在更多被告。
6.问:是否为机动车对本案有何意义?
沈岱青律师:如果李某骑的电动自行车被认定为机动车,那么他与张阿婆之间就非平等主体。行人相对于机动车是弱势的,在赔偿比例方面机动车的比例会相应上浮,对于案件的赔偿金额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7.问:改装车认定为机动车是否会导致相关法律关系混乱?
沈岱青律师:机动车对于驾驶者的资质有要求,还有机动车牌照和保险方面的问题,仅仅因为改装后速度超过20公力/小时就认定为机动车是否会造成其他法律关系的混乱?
唐阳峰律师:的确如此,改装人是具有过错的,因过错而导致车辆属性产生变化,由此我们判断他应当承担机动车所导致的结果,应当购买交强险、应当具备机动车驾驶资质。
8.问:职务行为对于本案被告的认定是否具有影响?
王小箴律师:会。如果认定为职务行为,承担责任的就应当是公司或雇主,此时李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唐阳峰律师:作为原告一方,我也乐意接受,因为公司的赔付能力必定强于个人。
9.问:何为没有确认安全后通行的行为?
网友:“没有确认安全后通行的行为”是指什么,是闯红灯、没有走斑马线吗?王小箴律师:我国交警一般是依据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的。行人的违章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例如闯红灯、横穿马路。在路口优先级最高的是遵守信号等的指示,不是路口的情况下,优先级最高的交通法则是各行其道。本案中张阿婆没有走人行横道线,而是走了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一直到马路对面。如果是在穿越非机动车道时发生了碰撞,我们就可以认为她违反了各行其道这一规则,侵占非机动车道路,而李某由于超速行为承担次要责任,张阿婆则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因素。
10.问:为何超速行为不需要负同等责任?
网友:如果电动车车速没有这么快,即便发生了事故张阿婆也不至于去世,为何不是车主负同等责任呢?
唐阳峰律师:作为张阿婆的代理律师,我会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申请复核。虽然尊重国家公权力机关认定的结果,我们也有申请复核的权利。如果复核维持原结果,法院也未必会按照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比例进行裁判。因为张阿婆处于判断能力比较弱的年龄,面对疾驶而来的电动车,也不像年轻人一样反应迅速能够躲过。考虑到张阿婆的年龄,我认为法院起码应当认定责任对半开。
王小箴律师: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不是单一成因,而是有复合型的因素,在本案中,李某的超速行为与张阿婆穿越马路的行为重量级并不是一样的。张阿婆违反了各行其道的最优先原则,所以应当负主要责任。
11.问:交通肇事逃逸为何不负全责?
网友:我看南京的交警节目,说到交通肇事逃逸负全责,难道两地还有区别吗?
王小箴律师:“交通肇事负全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条件和范围限制还是比较多的。如果一方逃逸影响了交通部门认定责任以至于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在这种情况下,逃逸一方才负全责。具体是指,一方逃逸,现场既没有监控,也没有人目击,根据现场的车痕等等都没有办法还原现场,交通部门没有办法作出责任认定,在这种情况下,逃逸一方的确要负权责。
12.问:事故责任划分的意义为何?
沈岱青律师:责任认定非常重要。第一,从民事层面而言,如果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李某承担的赔偿金额会大幅提高。第二,如果要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必须要负主要责任,这样才可能承受刑事处罚。这就是本案中最重要的争议焦点。
13.问:如何辨别是否职务行为?
沈岱青律师:辨别职务行为应从哪些方面进行考量?
唐阳峰律师:这要看发生事故时李某是否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比如快递小哥正在送快递、外卖小哥正在送外卖或者帮单位送文件办事。如果能够认定为职务行为,就要将公司作为被告。
14.问:如何评价“逃逸”行为?
沈岱青律师:假设李某负主要责任,如何看待其逃逸行为?
王小箴律师:我作为李某的代理人,坚持主张李某负次要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如果假设李某承担主要责任,那他很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一个加重情节,会影响量刑,量刑会加重。但是在本案中,李某被路人拦下,没有成功逃走,一起积极参与了施救行为,因此我认为李牧不能构成逃逸。
唐阳峰律师:我认为李某构成逃逸,李某已经逃了,只是被人追回,迫于外力阻止。并且张阿婆是被好心人而非李某送至医院的。因此,李某的逃逸行为已经完成了。
15.沈岱青律师预判案件走向:
首先,必须强调“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出门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第二点,我倾向于认定电动自行车是非机动车,因为出厂的参数没有超过20公里/小时。第三点,关于责任认定问题,我倾向于认定由张阿婆负主要责任。
作者:陈婷
责编:成功
监制:陈逸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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