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是近年来国家推行的一项重大利民政策,但有些地区为了尽快完成项目指标,时常作出一些违法行为,损害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今天,国内知名行政法、征地拆迁专业律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为大家梳理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拆迁程序,并附上拆迁户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让大家对其中的法律问题有初步的认识。
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
1.符合公共利益要求和“四规划一计划”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棚户区改造中涉及房屋征收的,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同时各项建设活动已经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市、县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简称“四规划一计划”。
2.论证补偿方案
在上述条件符合后,房屋征收部门要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公布。
拆迁户要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的期限不能少于30日,且市、县级政府要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进行的修改情况,在棚户区改造中,如果多数拆迁户认为征收方案不合理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会,充分发表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市、县人民政府还要对社会稳定风险作出预期评估,如果涉及的拆迁户较多,风险评估报告要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要作出征收决定。
4.准备补偿费用
《条例》确立了“先补偿、后拆迁”原则,因此,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前,征收经费应当足额到位,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拆迁户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集体土地之上的棚户区改造,还涉及征地手续,要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作出征收决定
在上述要件齐备之后,市、县级人民政府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拆迁户要注意的是,公告里必须要载明拆迁户的维权渠道,如果对征收决定不服,可以及时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要注意期限,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是60天,行政诉讼的期限是6个月。
签订补偿协议
在征收决定作出后,拆迁户和拆迁方要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拆迁户要注意,补偿数额的确定可以通过房屋评估来完成,当然,评估机构的选定也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评估报告不具有终局效力,是确定补偿数额的重要参考依据。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拆迁方会作出补偿决定,拆迁户亦可以针对补偿决定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方式维权。
圣运律师提醒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拆迁户切忌采取拖延战术,这样不仅会让自己丧失维权机会,反而会让拆迁方抓住把柄,有充足的理由实施强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一定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迅速进入维权程序,以免延误,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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