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橙创始人褚时健已经离开两个多月了,留下的褚橙王国故事却未结束。他名下股权是否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还是如褚时健独子褚一斌对外发声所称全部继承人均达成默契交由褚时健妻子马静芬处理,无论何种方式,没有做好股权传承安排的情形下,褚老的过世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都会有极大的影响。
如果没有规划完善的股权传承设计,一旦涉及任何股权问题都会影响到企业经营和发展,本文尝试提供几种思路,帮助企业家更好地做好股权规划。
今年3月5日,昔日的“中国烟草大王”、褚橙创始人褚时健去世。企查查显示,褚时健直接持股四家企业,分别是:
1、 华宁芸瑞果品2016年5月17日成立,褚时健占51%股权,冯得芸占49%,法定代表人冯得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褚时健担任监事。
2、新平励志果业成立于2014年3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褚时健妻子马静芬,参保人数3人,注册资本500万元,目前有7位股东,马静芬占32%,为第一大股东,褚时健占30%,为第二大股东。
3、云南褚橙果品成立于2013年4月16日, 法定代表人为任书逸(褚时健外孙女),注册资本500万元,任书逸、李亚鑫各占25.5%,李亚鑫为褚时健的外孙女婿,任书逸之夫,褚时健和妻子马静芬各占24.5%。
4、云南滇橙柑橘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11日,法定代表人为杨久武,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目前有5位股东,褚时健占38%,为第一大股东。
褚时健与妻子马静芬在华宁芸瑞果品、新平励志果业合计持有超过50%的股权,在其他家两家公司也均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都拥有话语权。创始人过世未作任何股权安排 ,仅靠继承人们的互相信任完成企业股权传承,有可能会遇到继承人对于股权的争议,进而丧失控制权,影响到企业的发展。
对于企业家来说,与其回避和拖延解决这个问题,不如未雨绸缪,尽早做好企业股权传承安排,消除继承人们之间的嫌隙,做好分工,并巩固公司控制权,这样对企业的未来发展才更为健康。
回到褚橙相关企业的股权继承上,如果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企业应当由其妻子马静芬、儿子褚一斌、外孙女任书逸(代位继承)共同继承。
在法定继承的前提下,褚时健名下的股权就会一分为三,相应的比例就会稀释。这对于公司的控制来说,往往意味着控制权的转手。例如,上述华宁芸瑞果品公司,褚时健生前是控股股东,发生股权法定继承后,第二股东冯得芸就会晋升为第一大股东,拥有绝对的话语权,作为继承者的褚家人,如果此时不团结一致,难免最终被排挤出局。
类似的情况又比如公司经营管理者的身份会发生变化。随着企业家退出,控制权转移,股权财产权益的变化会带来很多不可估量的影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提供了三种思路可以帮助企业家提前做好规划和设计。
一、提前设计公司章程,对于股权继承的条款作出特殊安排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有限公司的章程特殊约定可以排除股权的法定继承。企业家可以好好利用和设计好公司章程,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资格的继承由其他股东过半数决议通过。
或者有一些企业已经是父子都是公司股东的情况了,那么也可以在章程里约定:股东资格由同为公司股东的继承人继承,由该继承人按照股权项下的财产权益对其他继承人进行补偿等等。
二、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设计双层股权架构体系,保证公司控制权
在谈到公司控制权的问题时,一般都会涉及到双层股权架构设计,在双层股权架构下,公司可以发行拥有不同投票权的普通股,一般称A类、B类,即AB股。A类1股有1票投票权,B类1股有N票投票权,对外部投资者发行A类,对创始人或管理层发行B类。A类股在任何时候均不可以转换为B类股;B类股可随时自由转换为A类股。B类股转让给非联属人士(联署即直系或其控制的实体时,则自动转换成为A类股)。
这一特殊机制由福特汽车创始人——亨利·福特创设,这个制度曾帮助福特家族经久不衰。后来股神巴菲特的伯克希尔·哈撒韦、联合包裹公司(UPS)、华盛顿邮报、谷歌(Google)以及Facebook等公司都采用类似方法维持控制权。
在我国,非上市的有限公司可以进行股权比例和表决权比例分离的双层架构设计;大陆上市公司中科创板可以进行AB股制度的设计;香港地区的上市公司同样可以进行AB股制度的设计。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2的规定,有限公司的章程可以设计同股不同权的制度,来保证创始人、企业家的控制权。比如创始人虽然占有30%的股权比例,但可以约定60%的表决权比例。
关于科创板的双层架构设计,需要遵守以下规则:
1 、设置AB股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2/3以上表决权通过;
2、在上市前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上市后不得再设置此类安排;
3、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持股在10%以上;
4、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
5、特别表决权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 倍;
6、上市后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
7、保证普通表决权比例不低于10%。
另外要注意的是涉及到: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聘请或者解聘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这些事项时,是不适用AB股的。
三、设立家族信托持股,分离公司经营权和所有权
家族信托持股在国外比较常见,这与我国的立法滞后有一定的关联。家族信托的法律关系大概如下图:
世界传媒大亨默多克也设立了家族信托,通过GCM公司运作。新闻集团发行两种不同的股票,其中A类是没有投票权的股票,B类是拥有投票权的股票。
默多克家族持有新闻集团近40%的B类股票,其中超过38.4%的B类股票由默多克家族信托基金持有,受益权人是默多克的六个子女。默多克与前两任妻子的四个子女是这个信托的监管人,拥有对新闻集团的投票权;而默多克与第三任妻子邓文迪的两个女儿仅享有受益权而无投票权。如此一来,新闻集团的控制权,就牢牢掌握在默多克家族的手中。
不止默克多,福特家族、李嘉诚、潘石屹夫妇这些企业家们都设定了家族信托来保障企业的股权传承和家族财富。
企业家非自愿性的退出可能导致承继人丧失公司控制权,为了避免这个风险,企业家应该通过上述章程条款的设计、AB股制度、家族信托这三个方法,提前做好家族股权传承的规划,保障家族财富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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