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有很多人在购买房屋或者进行房改后与产权变更登记之间可能遭遇征收拆迁,但这些原因并不能构成房屋拆迁时不给补偿的缘由。
这不,前段时间凯诺拆迁律师就曾成功代理一起这样类似的征收案件:
A省B区C厂职工陈某,在C厂进行房改时缴纳了相应的购房款,并长期居住于此,并且该厂房改办向陈先生出具了《购房收据》,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016年3月,B区政府对陈先生所居住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开展征收项目,并公布了相应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但多次因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遂,B区政府对其做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随后组织人员将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相信无论是哪位被征收人再面对此种结果时,都会感到愤懑,对此,陈先生立即寻求了凯诺律师的帮助。最终,该案经过两审,A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B区政府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陈先生完美赢得此次胜利。
凯诺律师解析
征地拆此类行政案件,想要有效维权,则首先要找到此次强拆的主体。经过凯诺拆迁律师通过设计针对公安机关的程序锁定了强拆主体,是B区政府并将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B区政府对陈先生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此次维权,主要围绕着以下三点进行审理。
首先,陈先生是否具有提起该诉讼的资格。
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然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陈先生缴纳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居住在此,且《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系被告针对陈先生所作出,表示其认可陈先生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
其次,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系行政强制纠纷,被告系具有公权力的行政机关,满足我国行政诉讼“民告官”的特征;
最后,B区政府对陈先生所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是否合法。
尽管B区政府对陈先生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但只有在陈先生针对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提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情况下,B区政府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况且,即便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对行为人进行催告。而本案中,B区政府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擅自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拆除了陈先生的房屋,系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最终,陈先生在凯诺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完美的胜诉。只有确认其野蛮强拆行为违法后才能拥有提高拆迁补偿的话语权。
凯诺律师提醒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一定要不可不防征收因多次协商未果而实施野蛮强拆行为的可能,要提前做好重要物品的转移工作,尽可能的将自身因强拆行为而导致的财产损失讲到最低。必要时千万要及时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他们的介入将会使你的维权之路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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