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遇车祸未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杨某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被鉴定为工伤。在获得了第三方的侵权赔偿后,杨某某申请了社保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并未获得盘龙区社保局的核定支付。杨某某于是将盘龙区社保局告上了法庭,盘龙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盘龙区社保局称未支付有原因
被告方盘龙区社保局在法庭上指出,他们根据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对原告杨某某进行了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对其劳动能力鉴定费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予以了核定,而未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进行核定是有原因的。
盘龙区社保局副局长:“在所有的工伤保险,凡是有第三方侵权的行为过程中,如果第三方侵权已经支付了,并且支付金额大于我们的,那么肯定不出 ;如果支付金额小于我们的,我们给予补差。”
被告认为,杨某某虽然被鉴定为工伤,但是她已经获得了造成她伤残的第三方赔偿,因此不再应该获得工伤保险方面的赔偿。
盘龙区社保局副局长:“伤残一次性补助金,那边的金额68666.4元,远远高于我们这边基金计算的28602元,所以我们这一边的这一块就没有支付。”
原告律师:不能重复赔偿的只有医疗费
而原告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民事赔偿是民事赔偿,工伤保险是工伤保险,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杨某某有权从社保局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原告代理律师:“本案就是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讲的很清楚了,第三方赔了以后,除了医疗费不能重复赔以外,其他都可以重复赔。”
鉴于本案在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方面,各方的理解存在不同,因此案件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案也将通过“以案释法”,明确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经过庭审后,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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