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可以拍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按照上述规定,有两种处置方式:
1、大房换小房,价高房换价低房。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及其所抚养的家属提供住房一套,但所提供的房屋面积应满足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2、租金保障。按照房屋所在地的租金标准,同意扣除5-8年的房租,用于被执行人租房。
但是,最高院于2017年2月28日发布了一个通知,导致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又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唯一住房可执行的规定是司法解释,而一般不得拍卖的是通知行文件,从法律效力和法律适用上,司法解释的效力层级是高于通知文件。唯一住房的执行确实关乎社会稳定问题,从最高院前后冲突的规定,说明此类问题在实际落实中存在很大争议,所以虽然可以执行,但实际执行难度较大,阻力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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