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夫妻嫌生意冷清倒卖香烟获刑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倒卖香烟的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均判处被告人陈某、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被告人陈某及其丈夫、被告人刘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市场经营一家
宾馆清洁用品店
因生意冷清,陈某与刘某共同商议通过倒卖香烟增加收入。
由陈某联系上线曾老板
(真实姓名不详)
购入香烟,负责联系进货及下线客户,刘某负责搬货及接待客户,购入的香烟存放在市场楼道及市场店面仓库内,并在其清洁用品店内进行销售。
2019年2月1日7时许,南昌市东湖区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后,在陈某、刘某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某市场停车场旁仓库内,当场查获违规卷烟金圣(智圣出山)1条、硬中华55条、利群(新版)11条、软中华58条、芙蓉王(硬)21条、金圣(智圣出山?国味)6条,并当场抓获陈某、刘某;在二人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某市场仓库内查获金圣(智圣出山)98条,
共计查获香烟250条。
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卷烟均系真品卷烟。
上述违规卷烟总价值148107.78元,
经查陈某、刘某在江西省范围内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刘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148107.7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自愿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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