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宴因故被取消 饭店索偿获支持
赣州法院网讯 消费者在与商家订立餐饮服务合同后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违反约定合同义务给商家造成一定损失的,应结合商家实际客观损失情况由消费者予以赔偿。近日,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11月23日,李先生为举办婚宴,与上犹县营前镇某饭店的何某口头约定:
婚宴时间为2018年12月25日中午,预订的桌数为21桌,预留备用1桌,价格为每桌560元。
当日,李先生预付款1500元,何某出具收据一张给李先生,收据上载明:“今收到李某交来的1500元”,收据上未记载该1500元款项的性质。
后因为家庭变故,李先生决定不再举办婚宴,因此在2018年12月20日,李先生便与该饭店的老板何某联系,
表示当日将不在该饭店举办婚宴了,并要求何某返还1500元。
为此,双方就婚宴是否继续进行、1500元款项的处理等事宜发生争论,未能协商一致。李先生便将何某告上法庭,要求何某退还预付款1500元,
何某提出反诉,要求李先生赔偿因为违约造成的损失6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开具给李先生的收据上并未载明该1500元系定金,故何某关于该1500元款项系定金的主张,不予支持,何某应当退还该费用;因李先生拒绝继续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导致案涉餐饮服务合同的解除,应当赔偿何某的合法损失,但何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损失的具体数额,且何某也未继续准备婚宴了,因此何某主张的6000元损失要求过高。
最终法院判决何某应向退还李先生的1500元,同时酌定何某的损失为2200元,李先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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